职工离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替代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规定: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市职工平均工资。2018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7107元(每月10592元)。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简易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涉及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范围中有关标的额的规定,由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改为不超过本市上年度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根据《关于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替代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由此得出:2019年支付经济补偿的上限标准为每月31776元。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劳动者取得经济补偿金免征个税的额度为:127107元×3=381321元。(周凤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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