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這個魚塘,你確定被你承包了?

鄉村振興|這個魚塘,你確定被你承包了?

【要點】

家裡有礦是可以任性的重要緣由,家裡包了塊魚塘也是件值得高興的事情。高郵的礦藏不多,大大小小的魚塘倒是星羅棋佈,承包一塊魚塘,就成了許多農戶發家致富的現實路徑。所以,才會有人驕傲地說:我要讓所有的人知道,這個魚塘,被你承包了。

但是,當你聽到這句話,先別忙著激動,而是要認真思考一個問題:這個魚塘,你確定被你承包了?承包的協議算數嗎?各個利害關係方都認可承包條款了嗎?魚塘像礦,人人都想擁有,還涉到了許多土地所有權、經營權等等複雜問題,所以這塊魚塘,不是你說承包就可以包的。

魚塘是在承包地上開挖出來的,承包經營權的所有人是不是同意?一大塊魚塘還可能涉及很多戶的承包經營權,需要通過村裡進行統籌流轉,這其中又有許多繞不開的法律問題。

乡村振兴|这个鱼塘,你确定被你承包了?

【案情】

譚某很早就承包了村裡的一塊魚塘,這塊魚塘的土地經營權分屬翁某等五個農戶,早在2000年12月份,譚某與村裡簽訂一份承包協議書,承包了一塊20多畝的魚塘,承包期限至2015年12月25日。

時間過的很快,轉眼十幾年前的承包協議到期了,譚某卻沒有跟村裡達成新的承包協議,譚某打起了心裡的小算盤。跟十幾年前相比,現在的承包價格翻了好幾番,再訂新協議肯定要吃虧;這麼多年持續開發養殖下來,雖說獲益不少,可也投入了大量資金,就這麼放棄更心有不甘。

原承包合同到期後,村裡通知譚某讓出魚塘,幾次三番,雙方都未談妥,關於讓塘的事,譚某能拖就拖,一直拖到了2017年。魚塘土地經營權的所有者,也就是翁某等5個農戶不答應了,他們將譚某和村委會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20多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村裡很無奈,當初確實是村裡組織流轉,將這塊地承包給譚某,現在問題是承包期屆滿後譚某不肯讓出來,村裡說也說了,講了講了,譚某佔著魚塘就是不肯讓出來。

譚某提出了不肯讓塘的理由,早年大家都不願種地,是自己站出來承包了這塊地,當年要不是自己搞開發挖魚塘,這塊地早已就被原告幾戶拋荒了,拋荒的地應該由村裡收回承包經營權,所以原告無權再要回去。

【裁判】

高郵法院三垛法庭王雲鵬法官是本案的主審法官。

被告譚某的說法是否成立?法庭先查清了以下事實。

這塊地,當初由村裡發包給五原告採用家庭承包的方式進行承包經營,承包期限為1998年9月14日至2028年8月31日止。

經過村集體統一流轉,這塊地又流轉給譚某承包,由其開挖成魚塘進行水產養殖,承包期至2015年12月25日。

關於被告譚某提出的“原告存在拋荒行為,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應收歸集體”的抗辯理由,被告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五原告及被告村委會均不予認可,對該抗辯理由法庭不予支持。

據此,王雲鵬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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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土地問題,關乎國本,關乎農民的切身利益,所以,這個案件不像表面上看起來這麼簡單,在我市農村地區,還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由於時間跨度極大,現在的人們已經很難體察到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特定歷史背景下的演化發展,同樣由於年代久遠,一些矛盾糾紛也漸漸積澱下來。如何面對和處理這類糾紛,主要的原則有以下幾條。

首先,合法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基本經營制度是改革開放的重大成果,是載入憲法的國家制度。保護農民承包經營權是必須堅守的法律底線。

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法定的物權屬性。《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是農民的生存的物質基礎和條件。同時,由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基於成員內部取得的用益物權,受所有權的限制和制約,是集體所有權行使的一種特定形式。另外,土地承包經營權明顯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在從保護農民擁有和行使該項權利的同時,還應允許承包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承包經營權進行自願、合理、有償的流轉。

第三,解決承包權糾紛應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的積極作用。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基層自治組織,應當要積極協調村民間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所產生的糾紛,同時應強化村民對於家庭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意識,在審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時則既要立足現實也要尊重歷史,立足實際,尊重行政權和村民自治權。

案例報送|三垛法庭

案例編撰|王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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