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这个鱼塘,你确定被你承包了?

乡村振兴|这个鱼塘,你确定被你承包了?

【要点】

家里有矿是可以任性的重要缘由,家里包了块鱼塘也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高邮的矿藏不多,大大小小的鱼塘倒是星罗棋布,承包一块鱼塘,就成了许多农户发家致富的现实路径。所以,才会有人骄傲地说:我要让所有的人知道,这个鱼塘,被你承包了。

但是,当你听到这句话,先别忙着激动,而是要认真思考一个问题:这个鱼塘,你确定被你承包了?承包的协议算数吗?各个利害关系方都认可承包条款了吗?鱼塘像矿,人人都想拥有,还涉到了许多土地所有权、经营权等等复杂问题,所以这块鱼塘,不是你说承包就可以包的。

鱼塘是在承包地上开挖出来的,承包经营权的所有人是不是同意?一大块鱼塘还可能涉及很多户的承包经营权,需要通过村里进行统筹流转,这其中又有许多绕不开的法律问题。

乡村振兴|这个鱼塘,你确定被你承包了?

【案情】

谭某很早就承包了村里的一块鱼塘,这块鱼塘的土地经营权分属翁某等五个农户,早在2000年12月份,谭某与村里签订一份承包协议书,承包了一块20多亩的鱼塘,承包期限至2015年12月25日。

时间过的很快,转眼十几年前的承包协议到期了,谭某却没有跟村里达成新的承包协议,谭某打起了心里的小算盘。跟十几年前相比,现在的承包价格翻了好几番,再订新协议肯定要吃亏;这么多年持续开发养殖下来,虽说获益不少,可也投入了大量资金,就这么放弃更心有不甘。

原承包合同到期后,村里通知谭某让出鱼塘,几次三番,双方都未谈妥,关于让塘的事,谭某能拖就拖,一直拖到了2017年。鱼塘土地经营权的所有者,也就是翁某等5个农户不答应了,他们将谭某和村委会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20多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里很无奈,当初确实是村里组织流转,将这块地承包给谭某,现在问题是承包期届满后谭某不肯让出来,村里说也说了,讲了讲了,谭某占着鱼塘就是不肯让出来。

谭某提出了不肯让塘的理由,早年大家都不愿种地,是自己站出来承包了这块地,当年要不是自己搞开发挖鱼塘,这块地早已就被原告几户抛荒了,抛荒的地应该由村里收回承包经营权,所以原告无权再要回去。

【裁判】

高邮法院三垛法庭王云鹏法官是本案的主审法官。

被告谭某的说法是否成立?法庭先查清了以下事实。

这块地,当初由村里发包给五原告采用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1998年9月14日至2028年8月31日止。

经过村集体统一流转,这块地又流转给谭某承包,由其开挖成鱼塘进行水产养殖,承包期至2015年12月25日。

关于被告谭某提出的“原告存在抛荒行为,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收归集体”的抗辩理由,被告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五原告及被告村委会均不予认可,对该抗辩理由法庭不予支持。

据此,王云鹏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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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土地问题,关乎国本,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这个案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这么简单,在我市农村地区,还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由于时间跨度极大,现在的人们已经很难体察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演化发展,同样由于年代久远,一些矛盾纠纷也渐渐积淀下来。如何面对和处理这类纠纷,主要的原则有以下几条。

首先,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本经营制度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载入宪法的国家制度。保护农民承包经营权是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法定的物权属性。《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是农民的生存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同时,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基于成员内部取得的用益物权,受所有权的限制和制约,是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一种特定形式。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明显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在从保护农民拥有和行使该项权利的同时,还应允许承包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承包经营权进行自愿、合理、有偿的流转。

第三,解决承包权纠纷应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应当要积极协调村民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纠纷,同时应强化村民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意识,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则既要立足现实也要尊重历史,立足实际,尊重行政权和村民自治权。

案例报送|三垛法庭

案例编撰|王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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