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賣家“假一罰萬”承諾,確為“假”咋賠?

爭議焦點:

在銷售方做出“假一罰萬”的承諾後,消費者所購商品確實為“假”的情況下能照此獲賠嗎?

裁判要旨

即使銷售方作出“假一罰萬”的承諾,本案消費者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因購買案涉商品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金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故本案消費者主張的高額違約金不能得到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321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周兵,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廈門佰翔手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翔雲三路****。

法定代表人:韓濤,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淑英,上海埃孚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施莉珏,上海埃孚歐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周兵因與被申請人廈門佰翔手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翔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終54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周兵申請再審稱,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應予再審。主要事實和理由是:一、二審判決對“假一罰萬”的認定和理解有誤。因食品安全的特殊性,法律並不禁止企業承諾高於貨款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佰翔公司自願作出的高於茶葉價款十倍的賠償承諾,應當認定為有效。一、二審判決對雙方約定的茶葉價款一萬倍的違約金進行調整,僅判令佰翔公司支付茶葉價款十倍的違約金是錯誤的,違背了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佰翔公司利用“假一罰萬”的廣告語在商業競爭中獲取優勢,就必須承擔此類廣告語可能帶來的後果。周兵因無力支付高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僅要求佰翔公司按照茶葉價款的一百倍支付違約金,該請求應該得到支持。二、案涉質量不合格的茶葉不應判決退還給佰翔公司,應予以沒收銷燬,以防止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社會。三、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及鑑定費、檢驗費應由佰翔公司承擔。周兵提起本案訴訟是基於佰翔公司銷售了質量不合格的茶葉及作出的“假一罰萬”的承諾,佰翔公司理應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一審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委託鑑定機構對案涉茶葉進行了司法鑑定,鑑定結論顯示茶葉多項指標不合格,由此產生的鑑定費應由佰翔公司承擔;周兵自行對案涉茶葉委託檢驗的檢驗結論與司法鑑定的結論基本吻合,檢驗費2000元也應由佰翔公司承擔。

佰翔公司提交意見稱,周兵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審申請依法應當駁回。一、案涉茶葉並非假冒偽劣產品,沒有失去使用功能,不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情形。相關規定已經刪除了含茶葉在內的植物性食品中稀土含量要求,表明稀土含量標準不影響食品本身的安全性。案涉茶葉產品品牌真實、質量合格。二、佰翔公司“假一罰萬”的宣傳內容並非懸賞廣告,周兵利用佰翔公司基於誠信經營作出的承諾,以牟利為目的大量購買案涉茶葉並進行索賠的行為不應得到支持。三、周兵要求的鉅額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買賣合同是本案的基礎法律關係,因周兵主張的違約金過高,一、二審判決予以調減,並無不當。茶葉價款十倍的違約金已經遠高於周兵的實際損失,並且周兵明知案涉茶葉存在瑕疵,仍通過多次、大量購買的方式,使損失進一步擴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佰翔公司就周兵故意擴大損失的部分無賠償義務。四、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及鑑定費不應全部由佰翔公司承擔。一審判決佰翔公司承擔90%的案件受理費,已經過分加重了佰翔公司的負擔。本案訟累的產生是因周兵主動追求損害結果擴大而導致,並非因為佰翔公司的銷售行為。案涉茶葉價款十倍的違約金已經完全覆蓋周兵的實際損失及訴訟中發生的一切費用,故本案鑑定費不應當由佰翔公司額外負擔。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二審判決對佰翔公司支付的違約金標準的認定是否正確;案涉茶葉應否予以沒收銷燬;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及鑑定費、檢驗費的分擔是否合理。

一、關於二審判決對佰翔公司支付的違約金標準的認定是否正確問題。周兵向佰翔公司購買的茶葉經鑑定質量不合格,不是佰翔公司承諾的“正品”,周兵作為買受人要求佰翔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及雙方合同約定。依據佰翔公司作出的“假一罰萬”的承諾,周兵一審要求佰翔公司按其所購茶葉價款的五千倍給予賠償,二審變更為要求佰翔公司按其所購茶葉價款的一百倍給予賠償。但周兵在一、二審過程中均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因購買案涉茶葉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金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鑑於周兵一審主張的案涉茶葉價款五千倍的違約金明顯過高,且佰翔公司在一審中明確請求對過高的違約金予以調減,二審判決結合茶葉屬於食用農產品,不同於一般的日用品,應對生產或銷售該產品的質量予以嚴格規制等實際情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維持一審判決關於佰翔公司向周兵支付違約金的判項,並無不當。周兵關於佰翔公司應按照茶葉價款的一百倍支付違約金的主張,不能成立。

二、關於案涉茶葉應否予以沒收銷燬問題。周兵一審的訴訟請求是判令佰翔公司退還案涉茶葉價款並支付檢驗費2000元及違約金8820萬元。其關於涉案茶葉應予沒收銷燬的主張,既缺乏法律依據,亦超出其一審訴訟請求範圍,故其該項主張,不應支持。

三、關於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及鑑定費、檢驗費的分擔是否合理問題。因生效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問題,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因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故周兵關於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應由佰翔公司承擔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向法院申請對案涉茶葉質量進行鑑定,鑑定意見表明案涉茶葉部分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一、二審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決定本案鑑定費65400元中,周兵承擔21800元,佰翔公司承擔43600元,並無不當。周兵關於本案鑑定費應由佰翔公司承擔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關於周兵就涉案茶葉自行委託檢驗產生的2000元檢驗費,該費用屬於周兵主張的實際損失的一部分,二審法院考慮到判令佰翔公司支付給周兵的176400元違約金已超出周兵的實際損失,對周兵的該項主張未予支持,並無不妥。

綜上,周兵提出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周兵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楊 春

審判員 張愛珍

審判員 何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魏佳欽

書記員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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