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現金1200多萬,四川一高校黨委原書記獲刑12年

10月27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不久前,四川化工職業技術學院原黨委書記蘆忠(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已在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迎來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蘆忠利用擔任省經信委推進處處長的職務之便,收受他人所送現金合計1289.1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超越職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4748萬元,其行為還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蘆忠一人犯數罪,依法應對其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蘆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被告人蘆忠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判決書顯示,在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蘆忠擔任省經信委推進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四川省創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立公司)等20家公司申報發展資金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現金合計1289.15萬元,其中72萬元未遂。

期間,蘆忠多次在辦公室、飯館、酒店以及車上收受他人賄賂20次。其中,單筆僅達到40多萬的就有2次以上。根據判決書,蘆忠供述在飯局上,經常會收到包有現金的紙袋子、信封以及茶葉盒。

除此之外,被告人蘆忠在擔任省經信委推進處處長期間,還濫用職權造成國家造成經濟損失4748萬元。

根據判決書,2010年,被告人蘆忠擔任省經信委推進處處長期間,負責發展資金的評審工作。當蘆忠得知省經信委電子信息處對林海公司申報項目的現場核查意見是不予支持後,即向該處處長尹某打招呼,要求尹某對林海公司給予關照。後尹某指使他人將林海公司申報項目的現場核查意見由不支持改為支持。

2011年10月25日,四川省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聯席會確定了2011年擬支持的100家企業項目名單,該名單未將林海公司列入。蘆忠得知該情況後告知了省經信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伍某光,並在伍某光的授意下,利用推進處擬定文件之機將林海公司的申報項目更換到100家企業項目名單中,並報送省領導簽字確認。

2011年底,林海公司的申報項目順利通過審核,獲批發展資金6248萬元,而林海公司並未將獲得的發展資金用於申報項目建設。財政部門發現問題後追回發展資金1500萬元,尚有4748萬元未能追回。

另查明,偵查機關在案發後扣押蘆忠金條21根、人民幣4萬元。在法院審理期間,蘆忠的妻子將位於成都市新都區的房產一套變賣後用於退贓,房款首付款中已有50萬元轉入財政專戶,100萬元被法院查封。

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蘆忠利用擔任省經信委推進處處長的職務之便,為20家公司申報發展資金提供幫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現金合計1289.1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蘆忠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超越職權,幫助林海公司獲得發展資金支持,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4748萬元,其行為還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蘆忠到案後,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蘆忠到案後,能積極退贓,可酌定從輕處罰。在蘆忠受賄犯罪中,有72萬元未遂,可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蘆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被告人蘆忠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金條21根、人民幣104萬、被告人蘆忠繳納的人民幣50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金條以執行上繳財政之日黃金價格計算其退繳贓款金額、四川省廣元市人民檢察院扣押人民幣4萬元由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蘆忠的其餘受賄所得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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