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疫情防控期間故意隱瞞病情或接觸史將按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堅決嚴懲借疫情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積極挽救停產的防疫物資生產企業”“加強保護因購買假冒偽劣防疫產品受損的消費者權益”……2月7日,四川高院出臺《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21條強有力措施,指導全省各級法院充分發揮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在21條措施中,堅決嚴懲借疫情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嚴厲打擊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犯罪,依法嚴懲涉疫情擾亂社會秩序、侵犯財產等犯罪,尤為受到關注。

全省法院將嚴厲打擊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犯罪。

對於明知已經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採取在公共場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觸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於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於違反法律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依法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對於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攜帶者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法以非法行醫罪從重處罰。對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依法以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依法打擊未經批准擅自斷路阻斷交通,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等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破壞交通設施犯罪。依法嚴懲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全省法院將依法嚴懲涉疫情擾亂社會秩序、侵犯財產等犯罪。

對於在衛生醫療機構尋釁滋事,阻攔、侮辱、恐嚇、推搡、毆打醫護人員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及時依法按照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從重懲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犯罪。依法打擊借疫情哄抬物價或者通過虛假宣傳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犯罪。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依法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法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對於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疫情等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詐騙罪從重予以處罰。

此外,省高院表示,全省法院還將從嚴懲處涉疫情貪賄、瀆職犯罪,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勞動爭議糾紛,強化涉疫情合同糾紛的雙向保護,依法維護涉疫情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對疫情防控專用物資審慎採取保全及執行措施,積極挽救停產的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支持監督行政機關依法防疫,推進涉疫情矛盾糾紛訴源治理等。

高院宣 成都日報記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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