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加班身亡卻申不下來補償:當月未交工傷保險

“難道人死了後,還要繼續交保險?”這讓梁女士很不解,也很氣憤。

今年1月1日,梁女士的丈夫去公司臨時加班,突發疾病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在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後,被不予認定工傷。梁女士不服,在訴諸法院後,人社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梁女士原以為塵埃落定,不料在申請工亡待遇時,卻再起波瀾——社保部門以工亡當月未交工傷保險為由不予受理。四川峨眉山市社保局認為,該工亡待遇應該由用人單位支付。而用人單位也覺得很冤,並不知曉人死了還要續保,不知道錯在哪裡。

對梁女士而言,她也不清楚到底該誰支付,但總得有人付。既然認定了工傷,一家人只希望早點把80多萬元工亡待遇拿到手……

男子加班身亡却申不下来补偿:当月未交工伤保险

梁女士拿到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加班突發疾病死亡

一波三折訴諸法院,最終被認定為工傷

今年41歲的唐某某是峨眉山市人,從2004年10月開始,他便開始在峨眉山市馳聘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馳聘公司)上班,從事鉚焊工作。

每天上班下班,日子稀鬆平常,不料陡生變故。今年1月1日,元旦節本該放假,唐某某受公司生產副總梁某安排,臨時去公司加班。加班過程中,唐某某“頭昏得厲害”,隨即回家在家人陪同下前往醫院就醫。

經醫院診斷,唐某某為消化道出血、急性冠脈綜合徵。因病情嚴重,當日轉入樂山市人民醫院,被確診為急性心肌梗死、房室傳導阻滯心源性暈厥、急性上消化道出血。當日16時34分,唐某某經搶救無效宣佈臨床死亡。

丈夫去世後,梁女士強忍著悲痛處理了後事。以前丈夫是家裡的頂樑柱,往後她要獨自撐起這個上有老下有小的家。隨後,禍不單行,她又病倒了,住了整整一個多月的院。

“丈夫是在加班過程中突發急性心肌梗死而死亡的,應該認定為工傷。”直到今年4月,梁女士正式向樂山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不過,令她始料未及的是,樂山市人社局以“無證據證明唐某某於節假日去單位加班、事故發生於工作崗位”為由,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說簡單點,他們懷疑加班是假的,因為當天放假,臨時安排加班的生產副總梁某和我們又有親屬關係。”梁女士不服,將樂山市人社局告到了法院。

經法院審理查明,從工傷認定傾向於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可以認定唐某某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的疾病。8月16日,法院作出判決,撤銷樂山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0月12日,樂山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唐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或職業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現予以認定(或視同)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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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相關資料

“人死還要繼續交保險?”

工傷認定了,申請工亡待遇卻被社保局拒絕

拿到了工傷認定決定書,梁女士終於鬆了一口氣。

“丈夫出事後,家裡的頂樑柱就倒了。”梁女士感嘆說,16歲的兒子正在讀職高,公婆年紀都大了,身體也不好。之前她在城裡一家燒烤店打工,為了奔走丈夫工傷申請一事,她辭了工偶爾出去打雜,家裡生活入不敷出,希望早點領到丈夫的工亡待遇。

10月21日,梁女士帶著丈夫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等材料,向峨眉山市社保局申請工亡待遇。根據相關政策規定計算,這筆工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約80多萬元。

次日,梁女士即得到了峨眉山市社保局的一紙《不予受理通知書》。該通知書中稱,經查唐某某在2019年1月工亡當月,所在單位馳騁公司並沒有給該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屬於工傷基金支付範圍。

“1月1日人已經死了,當月還要繼續交保險?”梁女士當即懵了,她很不解,也很氣憤,明明認定了工傷,卻不能享受工亡待遇。

不解的不僅是梁女士,馳騁公司的負責人謝先生也覺得不可思議。

謝先生介紹,公司每個月10日至15日交保險,經辦人員覺得這個職工已經去世了,勞動關係就已終止,就應該退出來不用再繳保費了。

“在當月繳費之前,我們的人還電話諮詢過社保局,人去世了還需不需要繼續繳費,對方說不用了。”謝先生認為,作為小企業,經辦人員不是很專業,不熟悉政策法規,但是諮詢過社保局被誤導了,但他表示諮詢時並沒有想到要錄音。

在謝先生看來,唐某某是公司的一個長期員工,如果知道人死了當月還要續保才能享受工亡待遇,不可能不交,“都給他交了10多年保險了,還會為了節約1000多元保費嗎?誰知道職工死了之後還要繼續給他交保險呢?”

據峨眉山市社保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根據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目前社保繳費都是當月交當月,唐某某工亡當月其單位馳騁公司並沒有給該職工參加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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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提示“因公受傷當月必須繳費”

80多萬工亡待遇該誰付?

社保局、當事企業各執一詞

既然認定了工傷,理應享受工亡待遇,那麼這筆80多萬元補助金到底該誰出?

據峨眉山市社保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系統顯示,1月2日該公司為唐某某辦理了停保終止繳費,1月11日其家屬辦理了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退費,終止社會保險關係。在此次家屬申請工亡待遇之前,社保局並不清楚該職工工亡一事,也未接到過該公司諮詢。

在峨眉山市社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中,依據的是《社會保險法》第41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認為不屬於工傷基金支付範圍。

據上述兩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因此,峨眉山市社保局認為,唐某某的工亡待遇應該由用人單位支付。

不過,《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那麼,現在該公司可以為唐某某補繳工亡當月的工傷保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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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理“終止社會保險關係”

“現在想補繳也不行了!”峨眉山市社保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一是唐某某的社會保險關係已經終止,系統中無法進行補繳;二是即使可以補繳,也不能享受工亡待遇,上述條款中“新發生的費用”不包括因公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等。

對此,馳騁公司負責人謝先生認為,上述條款規定的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公司並非沒有給職工參保,只是由於時間差,且在不知曉政策情況下,當月職工死亡後沒有繼續為其繳納工傷保險。

如今,社保部門拒絕支付工亡待遇,要是讓企業支出這筆錢的話,謝先生覺得非常冤枉,“企業每個月都按時給員工交保險,一直遵紀守法,不知道人死了還要繼續給他繳保險,真不知道錯在哪裡,該補我們就補上,但顯然不應由企業來承擔賠償。”

死者家屬:

工亡待遇總得有人付,希望早點申請下來

對梁女士而言,她也不清楚到底該誰支付,但總得有人支付。根據《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再過兩個多月,就是丈夫死亡一週年的忌日了,梁女士希望早點把工亡待遇申請下來,到時把這個結果告訴他,她也一定會好好照顧兒子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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