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2020年都要进行汇算清缴

并不是所有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2020年都要进行汇算清缴

误区

所有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明年3月1日-6月30日都要进行汇算清缴!

注意:

上述说法是错误的,并不是所有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明年都要进行汇算清缴!

举列一

小王在甲公司一年工资是4.5万元,在乙公司一年工资是3.5万元,合计8万元,扣除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1万元,实际全年工资所得7万元,请问:小王明年3月1日-6月30日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答复

对于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次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因此,小王明年3月1日-6月30日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并不是所有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2020年都要进行汇算清缴

举列二

郝老师个人给甲集团公司做财税咨询顾问,收取顾问服务费9万元,扣除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1万元,实际全年所得8万元,请问:郝老师个人明年3月1日-6月30日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答复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次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因此,郝老师个人明年3月1日-6月30日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注意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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