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案組」被刺傷的討債者再次起訴於歡案明開庭,原告父親談為何索賠近20萬

於歡“防衛過當案”曾在2017年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二審中於歡被認定防衛過當、改判五年,該案入選“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重案组」被刺伤的讨债者再次起诉于欢案明开庭,原告父亲谈为何索赔近20万

嚴建軍於2019年8月20日民事起訴狀

10月27日,記者從於歡代理律師殷清利處獲悉,曾在該事件中被於歡刺傷的當年討債人員嚴建軍,再次起訴於歡,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於歡承擔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近20萬元。

法院《開庭傳票》顯示,嚴建軍再訴於歡一案,將於2019年10月29日上午9時,在於歡服刑的山東省聊城監獄開庭。

「重案组」被刺伤的讨债者再次起诉于欢案明开庭,原告父亲谈为何索赔近20万

冠縣人民法院開庭傳票

於歡案件的背後是吳學佔涉黑案,吳學佔等15人落網後,2018年吳學佔獲刑25年,而參與此案的嚴建軍也獲刑2年。10月28日,紫牛新聞記者採訪了原告嚴建軍的父親嚴樹奎,他說,這次起訴的金額是由兩次醫療費相加得出的,嚴建軍該負的刑事責任已經承擔,但於歡的民事賠償該賠也得賠。

嚴建軍父親:賠償金額為兩次醫療費,不是無理要求

紫牛新聞記者獲取的嚴建軍《民事起訴狀》中顯示,嚴建軍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於歡承擔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暫計197466.82元。

起訴狀中,於建軍在事實與理由部分寫道:2016年4月14日下午16時許,於歡與嚴建軍等發生糾紛,致使嚴建軍受傷住院接受治療。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對被告毆打原告致傷的事實予以認定。原告因傷住院接受治療,醫藥費等各項損失被告均未賠償。

此前在於歡案件審理中,於建軍曾提出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最終法院判決賠償5萬多元,那麼這次再次提起民事訴訟是基於何種考量呢?紫牛新聞記者10月28日採訪了於建軍父親嚴樹奎。

嚴父告訴記者,兒子嚴建軍此次起訴並沒有跟自己說過,也是在這幾天才聽說的。他們不住在一起,還沒就此事一起聊過。

嚴父介紹,嚴建軍今年3月刑滿釋放後,一直在養病當中。“出來後在醫院又做過一次手術,住院接近一個月,光醫療費用花費了近12萬元,還不包括護理費、交通費等其它費用。”嚴父說,此次手術就是因為當初於歡防衛過當案的刀傷引起的,

此次,嚴建軍起訴於歡並沒有請律師,“兩三年之內,為了治療家裡花費很多,現在也沒有收入,已經沒錢請律師了。”

對於起訴請求法院判處的金額,嚴父說由兩方面構成。“現在起訴的主要就是現在的醫藥費和以前的醫藥費。在之前的刑事附帶民事中,嚴建軍有一張當初手術住院的醫療發票沒找到,雖然醫院出了證明,但法院在審理中未採納。刑滿釋放後,他找到了這張六萬八千多元的發票,加上這次的治療費用,兩次相加起來就是十九萬多。”

嚴父表示:“嚴建軍的刑事責任該負的已經負了,但於歡民事賠償這一塊該賠的也得賠,也不是無理要求,都有發票,是有證據的,不然法院也不會立案。”

於歡律師:屬於重複起訴,此前的賠償款已足以彌補防衛過當造成的損害

「重案组」被刺伤的讨债者再次起诉于欢案明开庭,原告父亲谈为何索赔近20万

於歡案庭審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作為於歡的代理人接受紫牛新聞採訪時認為,此次嚴建軍提起的訴訟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構成重複起訴,且於歡之前已支付過賠償款,足以彌補防衛過當造成的損害。

嚴建軍在之前的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起訴,而且對當時一審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沒有提起上訴。這次又以同樣理由提起民事訴訟,不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

同時,嚴建軍的這次起訴屬於重複起訴,在2016年11月他曾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暫計50萬元”,此次的民事起訴狀又載明“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暫計197466.82元”。

殷清利解釋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時的數額為50萬元,而當時判決53443.47元,同時原告嚴建軍根本無法具體說明當時每項費用的具體數額及證據,所以應當認為此次主張的數據及所謂的後續治療費用完全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50萬元範圍之內。這樣,如果嚴建軍所訴的金額只要在50萬元以內,均應視為重複訴訟。

另外,在之前的案件審理中,吳學佔曾供述稱,杜某某出事之後三四天,湊了200萬元匯給杜某某的親屬,還幫助嚴建軍在北京找醫院治療。相關案件審理中都顯示嚴建軍的治療費用由吳學佔支付,在此情況下,原告嚴建軍如不提交充分證據說明吳學佔支付的情況及數額,將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殷清利指出,原告嚴建軍參與的討債行為中,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不僅違法而且具有重大過錯。而於歡的行為已經由山東高院判決認定為防衛過當,因此法院也應對這些因素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考量。

法律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雖然防衛過當不能免除民事責任,但根據防衛過當造成的損害後果和案件的具體情況是可以減輕承擔民事責任的。

在本案中,嚴建軍的受傷部位是腹部而不是後背,由此可看其當時應當正面面對,並制止於歡走出接待室,積極參與了阻擊行為,本身他就具有過錯。對於歡案件的防衛過當行為認定,是針對致杜某某一人死亡、嚴建軍及郭彥剛兩人重傷、程學賀一人輕傷的整體傷害後果而言的。如果僅針對嚴建軍一人重傷而言,加之於歡當時也有輕微傷的情況,反而離正當防衛的認定更接近。在山東省高院的二審中,於歡家屬已經向法院提交8萬元賠償款,這已經足以符合因為防衛損害賠償的原則。

於歡案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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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歡案庭審

第一季:於歡二審被認定屬於防衛過當

2016年4月13日,討債人員吳學佔在女企業家蘇銀霞已抵押的房子裡,指使手下拉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裡,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

2016年4月14日,由吳學佔組織的10多人催債隊伍多次騷擾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當天隨著催債的手段升級,蘇銀霞和兒子於歡,連同一名職工,被帶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債人員圍堵並控制了他們三人。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並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菸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催債人員杜志浩甚至脫下褲子,露出下體,侮辱蘇銀霞,令於歡瀕臨崩潰。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一幕,讓於歡的姑媽於秀榮報警。

警察接警後到接待室,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被催債人員控制的於歡看到警察要走,情緒崩潰,站起來試圖衝到屋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時就醫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於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2017年5月27日,該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採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報庭審相關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2018年1月6日,於歡故意傷害案入選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2018年2月1日,案件入選“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第二季:於歡案背後“吳學佔團伙涉黑案”

2017年5月26日,聊城市公安局通報吳學佔等人涉嫌違法犯罪案件,查明該團伙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侵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犯罪。現吳學佔團伙涉案的18名成員除杜志浩死亡外,其餘17人全部落網。

2017年8月3日,山東於歡案中的涉黑團伙吳學佔等15人,被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檢方指控吳學佔等15名被告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9項罪名。其中,3個罪名所涉案情與蘇銀霞、於歡相關。

2017年8月8日,於歡之母蘇銀霞委託律師殷清利、王文廣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請求被告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支付精神撫慰金60萬元,並返還13.4萬元高息及被違法佔有的一處房屋。

2018年5月11日上午9點,於歡案“背後吳學佔團伙涉黑案”在山東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2018年6月29日上午,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吳學佔等1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三季:於歡家人“非法吸儲案”

蘇銀霞不光是本案的受害者,她也是另一起非法吸儲案的被告方。

2018年11月14日,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被告人於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於歡父親於西明獲刑4年、於歡母親蘇銀霞獲刑3年。

2019年2月1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該案二審結果,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陳勇 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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