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輛危害大 上路切莫再用它 我省 “利劍出鞘”整治報廢機動車

報廢車不僅嚴重威協著人們的生命安全,而且其惡劣的車況、排放的有害氣體也嚴重汙染了周圍環境,直接威脅著人們的身體健康。報廢車違法駛入道路,直接影響著其它車輛的正常管理秩序;由於報廢車不屬於保險公司的理賠範圍,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給肇事雙方和事故處理部門都帶來巨大的困難。據統計,自2016年以來,全省因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導致的事故43起,造成24人死亡。而截止2019年9月30日,我省報廢機動車達93467輛,存量依然較大。如果這些車輛不報廢始,那它們猶如一顆顆“不定時炸彈”,對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埋下安全隱患。為此,我省將啟動整治報廢機動車大會戰,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安全出行創造安全穩定的道路交通環境。

報廢車輛危害大 上路切莫再用它    我省 “利劍出鞘”整治報廢機動車


一、什麼是報廢車?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車輛脫檢三個週期的要強制報廢

(2)營運客車10年(有地方8年),必須報廢。

(3)貨車15年強制報廢。

(4)其它按規定必須報廢的車輛。

(5)年檔不能通過的,尾氣檢測不能過關的車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

二、報廢車存在的安全隱患?

(1)車輛隱患重。報廢車輛因為使用年限時間長,機件嚴重老化損壞,車輛操作靈活性、穩定性、制動性能等大大降低,事故概率遠遠大於其他車輛,上路行駛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2)汙染重。報廢車使用年限長,發動機嚴重老化,耗油量明顯增多,排放汙染物嚴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汙染物標準,不僅造成能源浪費,而且嚴重汙染了大氣環境,從而影響到人們的生活質量,不符合環保要求。

(3)矛盾糾紛多。報廢車輛為了逃避檢查,經常使用套牌、假牌甚至無牌上路,駕駛人肆無忌憚地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酒後行駛、超速行駛、惡意闖紅燈、逆向行駛、違法停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屢見不鮮,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由於車輛已達到報廢期,上不了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往往使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經濟賠償,引發矛盾糾紛。

三、報廢如何處理?

報廢必須送有資質的報廢廠,由報廢分解後,切割下車架號,開汽車報廢證明。車主帶上行駛證,車牌號,報廢證明,登記證書,身份證到車管所填寫車輛報廢申請表,車輛管理所網上銷戶即可。

四、不報廢有何影響?

車輛到報廢年限或年檢測不過關,或脫檢三個週期必須強制報廢。如果不報廢,會影響再購新車上牌業務。如果名下有多臺車,會影響其它車輛年檢業務。(有地方可能影響駕照年審)。

五、駕駛報廢車如何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並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六、出售報廢車如何處罰?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強制報廢。

七、具體政策措施有以下15條:

1.對已經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收繳車輛並強制報廢,同時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2.對連續3個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小型非營運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10年內,有連續3個檢驗週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而被強制報廢的,具有機動車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盜搶和機動車所有人被羈押、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等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提出恢復機動車狀態的,經交警支隊會議研究,集體審核、嚴格檢驗後,公安交管部門可以辦理恢復機動車狀態業務,恢復狀態只限一次。

3.對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對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中查獲的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公安交管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七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辦理註銷登記。對駕駛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二款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處2000元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4.對已經滅失的機動車。屬於機動車滅失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提出註銷登記申請,經系統核查2年以內該車輛無運行軌跡、無違法信息、無事故信息的,公安交管部門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自行拆解變賣廢鐵的,比照滅失辦理。公安交管部門車管所辦理註銷登記後,將以上車輛號牌、車輛類型、品牌型號等信息錄入集成指揮平臺列為監控重點。

5.對多次轉讓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對多次轉讓未辦理轉移登記的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和機動車註冊登記所有人共同提出註銷登記申請,車輛交售機動車回收企業,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註銷登記。車輛無法查找的,可由機動車所有人提出註銷申請,並填寫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承諾書,公安交管部門經系統核查2年以內車輛無運行軌跡、無違法信息、無事故信息的,按照滅失情形辦理註銷登記。

6.對無法查實所有人的機動車。對《逾期未報廢機動車明細表》已經查到機動車而無法查實機動車所有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予以強制報廢,將機動車交回收企業拆解後,辦理註銷登記,相關報廢殘值上繳國庫。對因號牌丟失和車架號、發動機號發生鑿改、打磨、拼接等情形造成無法聯繫機動車所有人的,由刑事技術鑑定部門,對車輛唯一性進行確認並出具相關證明,由公安交管部門車管所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7.對依法查封、扣押、被盜搶的涉案車輛。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綜合應用平臺辦理鎖定,不得辦理註銷登記業務。要逐一核實機動車停放地點,收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建立專門臺賬管理。屬於被盜搶的機動車,移交刑偵部門處理,並錄入被盜搶系統完善信息。

8.對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機動車報廢地公安交管部門告知機動車所有人將車輛交售就近機動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地、登記地公安車輛管理所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條規定辦理註銷登記,報廢的大型客車、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和校車由機動車報廢地公安交管部門負責監督拆解。

9.對拒不配合辦理註銷登記的機動車。公安機關查獲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105號令)第二十五條第六款的規定,依法扣留車輛,經調查核實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予以收繳並強制報廢。對機動車所有人拒不配合辦理註銷登記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作出予以收繳、強制報廢的處罰決定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0.對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對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三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11.對報廢機動車違法記錄的處理。對所有辦理報廢機動車註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主動申請辦理註銷的,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涉及該機動車的交通違法可以不予處罰、免記分。

12.對辦理報廢註銷登記後新購買的機動車。對已辦理機動車報廢后註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原號牌保留2年,機動車所有人購買新車註冊登記時可使用原號牌。

13.有獎舉報報廢機動車。積極發動群眾開展有獎舉報,舉報線索一經查實,對舉報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嫌疑機動車的給予舉報人200元獎勵,對舉報駕駛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獎勵經費由同級公安機關保障。

14.支持和鼓勵增設報廢車輛回收網點。各地公安交管部門積極配合商務部門,支持有條件的企業申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方便機動車所有人交售報廢車輛和辦理相關手續。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向縣(市、區)延伸回收網點和設置回收拆解點,方便就近報廢拆解車輛。

15.開展報廢機動車回收上門服務。對機動車所有人主動提出報廢申請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可以上門回收。全省20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要延伸佈設回收網點,為大會戰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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