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妮:虛假訴訟罪的司法難題與辯護要點

本文系陳妮在“厚啟刑辯課堂”所作的研究彙報的內容概況,與大家分享。

陳妮:虛假訴訟罪的司法難題與辯護要點

目錄

一、虛假訴訟罪的司法樣態

二、虛假訴訟法律規範解讀

三、虛假訴訟相關類罪區分

四、虛假訴訟辯護要點剖析

一、虛假訴訟罪的司法樣態

(一)虛假訴訟案件特點

1、案件地域高度集中

陳妮:虛假訴訟罪的司法難題與辯護要點

從2015年虛假訴訟入刑至今,無訟案例公開的案件共134件,其中浙江省以57件居首,佔總量的42%,屬絕對高發區域。而在浙江省內,虛假訴訟又主要集中在溫州、杭州等地區。

2、案件數量趨於穩定,上訴率較高

在這134件虛假訴訟罪判例中,從2015到2017年數量分佈分別為6-63-62(2015年11月1日刑修九施行)。入刑以來,虛假訴訟案件數量穩中有升、趨於穩定,但上訴率、律師辯護率均遠高於一般刑事案件。其中,上訴率為60.2%,遠高於刑事案件總體上13.84%的上訴率;88個案件的當事人聘請辯護律師,律師辯護率達到了65.5%。

陳妮:虛假訴訟罪的司法難題與辯護要點

3、高發於借款糾紛中,佔總量一半以上

案件高發於借款糾紛中,134件案件中與借貸糾紛有關的有84件。根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對虛假訴訟多發領域的界定,其他值得關注的案件為:

(1)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以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3)以拆遷區劃範圍內的自然人為訴訟主體的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4)以已經資不抵債或者已經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5)公司分立(合併)、企業破產糾紛案件;

(6)勞動爭議案件;

(7)以物抵債案件;

(8)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9)其他需要特別關注的案件。

(二)基本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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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虛假訴訟罪相關規範解讀

(一)相關立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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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條文剖析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1、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1)捏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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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思考1

民法上的虛假訴訟以“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為前提,刑法上的虛假訴訟是否也是如此?

民法領域

2012 年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3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0日《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第1條指出:“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

(3)虛構事實;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據此,《民事訴訟法》中的虛假訴訟以當事人之間的惡意串通為前提。

雖然刑法規定了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又僅限於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虛假訴訟以雙方當事人的惡意串通為前提。但是,刑法上的虛假訴訟罪,並不以當事人之間的惡意串通為前提。因為

一方面,從刑法的規定來看,只要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就符合了虛假訴訟罪的行為要件,這一要件的滿足顯然不以當事人之間的惡意串通為前提;另一方面,在當事人之間沒有惡意串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不僅會妨害司法秩序,而且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換言之,不管是妨害司法秩序還是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都不以當事人之間的惡意串通為前提。

拓展思考2

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實,他人不知情,是否構罪?

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時,不要求他人與行為人成立共犯關係。只要行為人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實材料提起民事訴訟,即使他人並不知情,行為人的行為也屬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拓展思考3

事實客觀存在,但故意篡改其中部分事實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規定的 “捏造的事實”?

“部分篡改的虛假訴訟”,同樣侵害了司法過程的純潔性,妨害了司法秩序;行為人“部分篡改”重要或者關鍵事實,與憑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對裁判結論產生的影響可能完全相同;但是有一個限定條件,即“捏造的事實”必須是足以對民事訴訟的程序(包括應否受理)與裁判結論產生影響的事實。

(2)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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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如合同糾紛中,合同簽訂、履行的時間、地點,合同內容,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等;侵權糾紛中,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造成的損害後果等

理由:提出訴訟的原因與法律依據。如要求對方賠償,是因為對方侵害自己的人身,造成健康損害;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是因為對方遲延交付貨物等

拓展思考4

確實存在權利基礎,選擇起訴時機影響他案審理或權利實現的,是否構成虛假訴訟?

這類情況較為常見的是通過捏造債權提起民事訴訟,假設債權人提起訴訟基於的債權並非捏造,而僅僅是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如果債務人抗辯,敗訴在所難免。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以及現已查詢到的案例,這樣的情況難以被認定為構成虛假訴訟罪。因為虛假訴訟罪在行為上,需要“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若相關主體確實存在權利基礎,並不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

(3)提起

“提起”:是指行為人將自己作為原告,基於某種事實,向法院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與提起方式均無限制,重點是提起的類型,其中以下兩組為需要重點區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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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在案例1中,A、B均屬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反駁:刑法明文將虛假訴訟行為限定為“提起”民事訴訟,所以,在民事訴訟中,單純提供虛假證據反駁訴訟請求的,不成立本罪。

原告變更訴訟請求: “提起”民事訴訟,意味著民事訴訟活動由行為人引起。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意味著放棄原來的訴訟請求,提出新的訴訟請求,不僅在事實上屬於重新提起民事訴訟,而且確實引起了民事訴訟活動。

倘若認為變更訴訟請求不屬於“提起”民事訴訟,必然形成明顯的處罰漏洞。即行為人起先以真實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隨即以虛假的事實變更訴訟請求的,卻不能以虛假訴訟罪論處,這顯然不合適。

第三人以虛假的事實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享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虛假民事訴訟,當然可能構罪。

(4)民事訴訟

虛假訴訟罪將提起訴訟的類型限定為民事訴訟。如何把握“民事訴訟”的內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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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思考5

行為人提起上訴時沒有提交虛假的證據材料,而是在法院已經受理上訴案件後提交虛假的證據材料的,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

因為法院已經受理了上訴案件,所以提交虛假證據的行為不能評價為“提起”民事訴訟,故不能以虛假訴訟罪論處

拓展思考6

行為人利用虛假的事實提起仲裁,導致仲裁機構作出了錯誤的仲裁裁決書,後又以該錯誤的仲裁裁決書為根據提出執行申請。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

首先,要明確仲裁程序與民事程序的不同。《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本身就明確區分了民事訴訟與仲裁兩種處理經濟糾紛的方式,《刑法》在規定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之後,增設枉法仲裁罪,又印證了仲裁不屬於司法活動。

再次,評價拓展思考中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在申請執行時,在遞交的執行申請書中陳述了虛假的事實,就應當認定行為人提起了虛假的民事訴訟。 理由如下:

(1)因為在執行程序中,並不是只要申請人提出執行申請,法院就按仲裁裁決書的內容執行。相反,在申請人提出執行申請後,法院要進行必要的審查,甚至可以要求仲裁機構做出說明或者向相關仲裁機構調閱仲裁案卷。顯然,這一審查不只是形式審查,而是包括了實質審查

(2)《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款規定:如果“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據此,如果行為人申請執行時,向法院說明其在申請仲裁時向仲裁機構提交了虛假的證據材料這一真相,法院就不會執行。反之,行為人在申請執行時,不說明上述真相的,事實上就屬於通過隱瞞真相的方法。因而可以認定為虛假訴訟罪。

2、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最高法觀點】:構成虛假訴訟罪需要具備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後果。

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不是行為犯。不僅要有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還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後果。“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無端挑起訴訟,導致司法機關多次進行審理,或者調查取證,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甚至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一般是指造成對方當事人為了應訴而花費鉅額訴訟費、律師費、鑑定費等,或者對方當事人因錯誤判決而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破產等。只要虛假訴訟行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就可以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並不一定要求訴訟程序已經完結,司法機關已經實際完成了裁判文書製作、送達,裁判文書完全符合行為人的意願等。

——摘編自《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張明楷觀點】:虛假訴訟罪的保護法益具有選擇性,所以,導致虛假訴訟罪針對不同的保護法益分別成立行為犯與結果犯。就虛假訴訟行為對司法秩序的妨害而言,本罪是行為犯;但就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而言,本罪則是結果犯

——《法學》2017年第1期張明楷《虛假訴訟的基本問題》

【我】 :結果犯,保護法益是司法審判的純潔性。“審判程序核心的部分是依據證據準確無誤地認定事實的過程”; 《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2款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不管是公正還是客觀,其前提是所依據的證據(事實)的真實性。法官依據虛假事實作出的裁判結論,既不可能公正,也不可能客觀。

拓展思考7

雙方惡意串通提出虛假訴訟,沒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構罪嗎?

虛假訴訟罪所要求的“嚴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是相對於民事違法行為而言,亦即,較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虛假訴訟而言,刑法上的虛假訴訟更為嚴重地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但虛假訴訟罪所保護的法益為選擇性法益,即使沒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只要產生“妨害司法秩序”的結果也可構罪。

拓展思考8

如何判斷虛假訴訟行為是否產生了妨害司法秩序的結果,即假訴訟罪的既遂標準是什麼?

根據現已查得的案例,人民法院對“妨害司法秩序”的要求很低,只要捏造事實提起訴訟,啟動了司法程序,即可認定為妨害了司法秩序。譬如(2016)浙04刑終236號案例中,被告人2014年6月提起訴訟,2014年7月2日就申請撤回起訴並得到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此種情況下,亦被認定為妨害司法秩序。

三、虛假訴訟相關類罪區分

(一)虛假訴訟與妨害作證

第三百零七條 【 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虛假訴訟罪入罪以前,關於 虛假訴訟的審判多以妨害作證罪判決,例如,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檢察院訴萬才華妨害作證一審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 年第 12 期)。該案為被告人萬華才為避免其債權人催討債務遂與韓斌相互串通,要求韓斌以民事訴訟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財產保全,後在法庭審判中以調解結案。

兩者在刑法體系中都處於妨害司法罪一節。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了妨害作證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而新設的虛假訴訟罪則作為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增加到刑法中。由此可見,這兩種罪名在犯罪構成等方面存在不少相同之處。但設立一個新的罪名必定有它不同的意義,細分之下我們可以發 現妨害作證罪與虛假訴訟罪在以下方面仍有差別:

陳妮:虛假訴訟罪的司法難題與辯護要點

在實踐中,妨害作證行為與虛假訴訟行為可能同時存在。妨害作證罪中所規 定的“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有可能出現在虛假訴訟之中,即行為人以他人 作出的偽證為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從而使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

拓展思考9

如何評價這種行為人以他人作出的偽證為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從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的情況?

這種情形下,考慮行為指向的同一性,應按照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性,根據虛假訴訟罪第三款的規定,按牽連犯的處理原則從一重罪從重處罰。

拓展思考10

發生在2015年前的虛假訴訟案件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 第七條 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修正後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處刑較輕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的有關規定。

實施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詐騙罪、職務侵佔罪或者貪汙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

(二) 虛假訴訟與訴訟詐騙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政策研究室《關於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2002)高檢研發第18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015年《刑修九》307條有之一: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案例檢索】

1、情節嚴重的訴訟欺詐行為構成詐騙罪——王連豐詐騙案

案例要旨

被告人偽造證據後對被害人提起訴訟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於情節嚴重的訴訟欺詐行為,應當作為詐騙罪予以處罰。

審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案號(2006)金刑初字第263號

來源《人民司法》

2、侵財型的訴訟欺詐應認定為詐騙罪——樂建國虛假訴訟案

案例要旨

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利益為目的提起虛假訴訟、意圖欺騙法院的行為屬於侵財型訴訟欺詐,應認定為三角詐騙,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審理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來源

《刑事法判解研究》

拓展思考11

單純的詐騙罪不存在單位犯罪,而根據刑九修正案的規定虛假訴訟存在單位犯罪的情形,所以如果單位以提起虛假訴訟的形式進行詐騙,如何處理?

在虛假訴訟與詐騙競合但應以較重的詐騙罪處斷的情況下,單位構成虛假訴訟罪不能以詐騙罪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

拓展思考12

雖然單位不構成詐騙罪,但“主管人員”個人可以定盜竊罪和詐騙罪。如何認定“直接主管人員”?

陳妮:虛假訴訟罪的司法難題與辯護要點

四、虛假訴訟辯護要點剖析

陳妮:虛假訴訟罪的司法難題與辯護要點

作者簡介:陳妮,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務部副主任。畢業於浙江理工大學,主要研究虛假訴訟相關犯罪、企業刑事風險防範與化解、刑事控告申訴等刑民交叉領域。善於運用大數據、訴訟可視化等新興技術分析案情。對辦理詐騙、聚眾鬥毆等傳統型案件具有較為豐富的經驗,各類商事犯罪、新型犯罪研究深入。參與辦理的案件中,多數取得良好的辯護效果,其中包括:趙某聚眾鬥毆不起訴案、王某強姦案獲緩刑案、薄某詐騙獲不起訴案、陳某詐騙獲不起訴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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