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小規模納稅人、小微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

吳曉普


小微微利企業:是最新關於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需要同時符合三項條件,即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

小規模納稅人:是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不足50萬元的;其他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不足100萬元的企業。

小微企業:是最新版本的《劃分辦法》,根據不同行業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將企業劃分為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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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小微企業,小型微利企業,都含”小“字,不要傻傻分不清楚,他們涉及的對象和所享受的稅收優惠都不同。

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一般是在企業新設時就申請成立的,但在2019年12月31是日之前,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可抵扣,稅率13%,9%,6%等)

小規模納稅人應交增值稅=銷售額*徵收率(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徵收率3%)

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有:

1,月銷售額<=10萬元(或季度銷售額<=30萬),免徵增值稅。

2,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是個習慣性的叫法,是和”大中企業“相對來講的,是根據企業從業人數、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微企業可理解為其中的小型和微型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主要用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方面,是指符合稅法規定的特定企業,不僅要”小型,“還要”微利“。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9年1月18日發佈的公告中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性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從業人數<=300人、資產總額<=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都是年度平均數)

經過幾次政策變化,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不斷提高,範圍不斷擴大。今年標準提高後,95%的企業都是企業所得稅上的“小型微利企業”。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簡要而言

利潤總額<=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5%

100萬

利潤總額>300萬元,不是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企業所得稅減少,淨利潤就增加,不要為了增加幾百元的利潤總額,多交幾十萬元的企業所得稅。有優惠政策就要好好享受,不要劍走偏鋒,偷稅漏稅,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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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義上的區別

小規模納稅人,是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

2、劃定標準的區別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佔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上述規定以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為小型微利企業。3、法律依據上的區別

小規模納稅人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以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小微企業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19年3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示,讓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在去年的基礎上再降低1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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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包括小型企業及微型企業,最早小微型企業概念是在國家統計局發佈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1)》中提到。2017年12月8日,國家統計局根據2017年修訂後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對2011年版本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最新版本的《劃分辦法》,根據不同行業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將企業劃分為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

小型微利企業概念來源於《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指的是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特定企業,不僅要求“小型”,還要求“微利”。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於2019年1月17日聯合發佈的《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最新關於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需要同時符合三項條件,即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

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概念來源於《增值稅暫行條例》,指的是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不足50萬元的;其他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不足100萬元的企業。

另外小規模納稅人已經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不過在申報增值稅是,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作為“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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