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徵”違反《土地管理法》,怎麼樣才能打贏違法官司呢?

“以租代徵”是指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佔補平衡法定義務,其結果必然會嚴重衝擊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

“以租代徵”違反《土地管理法》,怎麼樣才能打贏違法官司呢?

一、“以租代徵”的常見形式:

1、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

2、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3、基層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

4、基層政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

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二、“以租代徵”產生的危害:

1、土地復耕週期長

在耕地上進行的非農建設會對土壤肥力、周邊環境產生影響,重新種植農作物會經過一段較長的恢復期。

2、收益少風險高

國家近年來一直實行保護耕地的政策,取消各項稅收,發放耕地補貼,農民自己種地的莊稼收成不斷提高,把地租出去會面臨收不到租金,甚至有的建設項目被政府緊急叫停的風險。

3、後續維權困難

部分企業與政府相關部門的人員相互勾結,私自用租地協議謊稱農民同意徵地,並私自辦理相關土地徵用手續,這種情況可能會導致後期國家徵地時,農民想要爭取相關權利面臨困難。

“以租代徵”違反《土地管理法》,怎麼樣才能打贏違法官司呢?

三、“以租代徵”違反《土地管理法》: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

3、《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

4、《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以租代徵”違反《土地管理法》,怎麼樣才能打贏違法官司呢?

5、《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目前,只有省級以上政府才有徵地和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權,其中徵收涉及基本農田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都必須由國務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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