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預防性侵制度防治校園欺凌建立專門機構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蒲曉磊

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

圍繞預防性侵制度、防治校園欺凌、建立專門機構等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與列席會議人員提出了相應的修改建議。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预防性侵制度防治校园欺凌建立专门机构

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預防機制

沈躍躍副委員長指出,近些年來,出現過多起性侵兒童案施害者有犯罪前科的案例,這與缺少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預防機制有關。

沈躍躍建議,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預防機制,在第六章中增加一條,“實施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犯罪人員,刑滿釋放前應當進行社會危害性評估。被評估為再犯危險性較高的,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必要時可以在其活動範圍內向社會公開其個人信息,方便公眾查詢知悉,加強警示與預防。”

鄧麗委員認為,應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立案制度。

鄧麗指出,根據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要有一定的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才能給予立案。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證人證言少,多數情況下只能靠受害未成年人的陳述,由於孩子心智不全、認知能力弱,讓未成年人單獨或者由其家人承擔舉證責任,顯然有困難和有失公平。

“為了充分體現對未成年人特殊的保護,建議公安機關在司法保護中增加一條,公安機關接到強姦、猥褻等嚴重性侵未成年人的報案、控告、舉報的,經審查,屬於其管轄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不屬於其管轄的,應及時報告有關機關或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再增加一款,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鄧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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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賦予學校和教師教育懲戒權

針對校園欺凌等問題,修訂草案設置了強制報告制度、嚴格相關行業准入資格、建立校園欺凌防控制度等規定,強化校園“護苗”。

全國人大代表陳鳳珍坦言,法律沒有給學校和教師一定的懲戒權,沒有懲罰犯錯誤的學生的權力,學校和教師對於校園欺凌事件往往無能為力,對此,建議給學校和教師管理學生的懲罰權力,給教師一定的教育懲戒權。

“為了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應該給未成年施害者從嚴懲罰。不是為了懲罰他,而是讓其他孩子少犯錯誤。我們預防,光是教育,沒有大力度的懲罰,未成年人就會明知故犯。”陳鳳珍說。

劉海星委員說,雖然近年來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預防和治理措施,但是校園欺凌現象仍時有發生。建議充分運用此次修法的機會,將預防和整治校園欺凌納入法治軌道,對有暴力傾向的學生進行幫教和懲戒,切實提高教師素質,加強在校生的德育和法治教育。

杜黎明委員說,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中“變相體罰”和第二十六條中“變相開除”的行為邊界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操作難度大。特別是在今年國家提出要賦予教師和學校懲戒權的背景下,教師的懲戒與變相體罰的行為區別在哪裡、學校懲戒與變相開除的區別如何界定,需要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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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

周敏委員認為,修訂草案增加了“國家監護”的規定,是一大亮點。民法總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這裡雖然規定了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但並沒有明確確立國家監護制度,修訂草案把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為國家監護,有利於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有利於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鮮鐵可委員建議,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實體化,即在國務院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作為專司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職能部門,只有這樣規定,草案中目前規定的強制報告制度、國家監護制度等具體制度才能真正得到落實,發揮作用。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認為,修訂草案強調政府保護責任,但落不到實處,很多地方提到“有關部門”的概念,但是法律條文中恰恰是未成年人保護中的“有關部門”一直不明確。

“修訂草案僅在‘政府保護’專章的第七十條規定,在鄉鎮部門中設一個工作站,這好像就是未成年人保護中一個非常具體的‘有關部門’了。其他的‘有關部門’都是國務院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這些都是抽象的部門,不是一個具體的部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這麼重大,但是除了這個工作站以外,看不到一個真正的‘有關部門’來擔當主責。”孫憲忠說。

孫憲忠認為,從常識上來講,教育部門、共青團、婦聯等部門都有相關責任,可以將這些部門列舉出來,給公眾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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