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魔童”犯罪一再上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灵丹妙药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未成年保护法绝不应该成为“未成年人渣保护法”,已经成为这次修法的共识。

文 | 一 一

这些天,两起未成年人严重暴力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在辽宁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因未满14周岁,被认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被收容教养三年。在四川仁寿,15岁中学生因对老师日常管理不满,用砖头数次击打老师头部,致老师流血倒地。


防止“魔童”犯罪一再上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灵丹妙药


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事件中的警方通报

10月27日,大连警方相关负责人就10岁女童被害一案回应媒体,目前对蔡某某采取的收容教养是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措施。

防止“魔童”犯罪一再上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灵丹妙药

强奸女童,尾随女性,“演戏”脱罪,砖砖见血……这些残忍血腥的细节,让人很难将之与十几岁的孩子联系在一起。但事情真实地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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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15岁中学生砖头打老师”事件视频监控截图

“他还是个孩子啊”,人们因此震惊,也因此愤怒了——因为不满14周岁,所以就能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回答“魔童降世”到底该怎么管之前,我们或许应该冷静地思考下这几个问题——

01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管用吗?

每当这样的恶性事件发生,人们本能地开始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严惩凶手。

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以14岁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法律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计,是基于现实的经验与权衡,但因此造成一个尴尬的境地就是:14岁以上的未成年,犯杀人罪后,可能被判无期,在监狱里关一辈子。而14岁以下的则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仅仅是以收容管教处理。

所以,法律被一部分人扭曲为“未满14岁杀人不犯法”的简单观念,对一些事件没有起到应有的阻遏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年龄的发育大大提前了。但一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最终绝对会走进死胡同,终究变成无解之局。

正如近日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有人反问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12岁,11岁、10岁实施犯罪行为,怎么处置?”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绝对不是一劳永逸的灵丹妙药。因一些极端案例,而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极端未成年犯实行死刑,是一种非常草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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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前来悼念

02

家长充当何种角色?

没有一个“魔童”是一天练成的。

相关数据显示,八成青少年犯罪案件都属于“问题家庭”。而这种“问题家庭”,不仅仅是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更多的是教育方式错误的家庭。

心理教育学家表示,“问题”孩子背后往往是“问题”父母、问题家庭。他们疏于对孩子的教育管理,有的因为单亲或者外出打工,跟孩子相处交流的时间非常有限,导致孩子大多数时候都是孤身一人。在对待孩子的教育问题上,总有一种补偿心理,见面时溺爱多,管教少。有时候虽然知道孩子有偷钱、沉迷手机、游戏的坏习惯,但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觉得不是大问题。

防止“魔童”犯罪一再上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灵丹妙药

回到大连案件,蔡某某在变成“降世魔童”之前,他早已经出现了多个苗头。他从11岁开始就有尾随女性、性骚扰的“前科”。但据舅舅表述,当父母不在家时,就会给男孩手机,把他关在家里。

作为教育的第一道“闸门”,蔡某某的父母显然是失守的。从警方的最新通告中也可以看出,“其父母不具有管教能力”。

如何追究那些放纵孩子、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很遗憾,现在的法律规定在这一方面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03

收容管教是否有用?

案件披露的细节已经充分说明,这并不是简单的过失致死,而是一场有预谋的性侵杀人案。但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收容教养已经是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处罚。

目前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规定,是十分粗线条的。由于这些规定并不系统、具体,又缺少配套的法规、规章,因此实践中经常遇到问题。

首先,并不是所有地区都设有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所。之前,很多未设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所的地区,会选择将未成年人送入工读学校。另有一些地区将这些未成年人送进成人收容所,或少年犯管教所。

有专家介绍,目前的工读学校也好,收容所也罢,都缺乏专业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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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还有些地区因为没有合适场所,会对不负刑事责任不能送进少年犯监狱的未成年人,改用社区管制。很显然,对于一些自身存在较高危险性的未成年人,社区管制显然不能对其充分约束,以保证其不再有犯罪行为。

根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如何才算是“必要的时候”,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使一些地区在执行时无所适从。本次蔡某某被收容教养,警方也表示了迷惑,但还是按照现有的法规做了顶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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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女孩琪琪妈妈痛哭

只不过,如果在收容所待了三年后,其劣根性并没有根除,会不会又出来危害社会?这样的担心并非没有必要。

2004年,黑龙江13岁男孩赵力宝从派出所离开。他因强奸同村14岁女孩明芳,被警方抓获。但因他年龄未满14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随即被释放。但一年后,赵力宝再次潜入那个受害女孩的家中,当着受害女孩明芳的面,持刀对明芳母亲连捅19刀。2006年3月,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未成年人赵力宝被判处劳教1年零6个月。

正如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姚建龙所言:“目前最大困境是‘宽容而纵容’的制度设计所造成的‘养猪困局’。即对于那些有高危行为的未成年人,缺乏合法、科学、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因而实际上只能‘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

04

如何破局?

好消息是,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未成年保护法绝不应该成为“未成年人渣保护法”,已经成为这次修法的共识。

相关专家提出了一些建议——

第一,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恶性犯罪,考虑“个案特别处理”。

第二,养出“魔童”的父母,考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对不同等级的未成年人犯罪,考虑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推动全社会参与。

一系列点线密布的立法设计,体现了一个共同考量:环节不缺失,主体不缺位,才能防止“魔童”犯罪一再上演。

防止“魔童”犯罪一再上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灵丹妙药

每起案件中,犯了错的绝不止未成年人自己。

资料来源 |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立方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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