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诈骗手段:王某将超市二维码换成自已的二维码,一天到帐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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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诈骗罪是高发型犯罪,诈骗的方式多样化,诈骗的手段也日益翻新,令人防不胜防。诈骗罪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中。诈骗犯罪在违法性构成要件方面有其自身的行为模式,这种特别的行为模式,即因果发展进程,是与本章中其他犯罪,尤其与盗窃罪区分的关键。盗窃罪与诈骗罪在行为手段上有诸多相同之处,如果不作实质的理解,许多盗窃罪会被错误认定为诈骗罪,从而大大挤压了盗窃罪存在空间,甚至使盗窃罪在刑法中失去应有的地位。诈骗罪在责任要件方面,除了要具有主观故意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过失诈骗不构成犯罪。以下笔者重点就诈骗罪的自身的行为方式,即诈骗行为的因果发展进程展开讨论,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三种诈骗犯罪类型进行归纳。

什么叫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欺骗,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与行为人,行为人取得被害人的财物物,被害人遭受损失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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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类型的诈骗行为

01 普通诈骗罪:两方当事人,行为人和受害人

从违法性层面(客观方面)来看,诈骗罪的因果发展进程为:

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被害人实施欺骗———被害人基于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责任层面(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只要对上述行为及结果有认识,就可以认定其有诈骗故意(强调构成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非法占有目的没有相应的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与之相对应,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当然也有客观的判断标准。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诈骗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 2019年5月12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打电话给家庭妇女李某,说:“我是XX医院医生,你儿子出车祸了,正在抢救,马上打10000元到X卡,否则医院将中止抢救。“李某听后心急如焚,将钱打了过去。打完钱才想起给儿子打个电话,发现上当受骗。

本案为传统的诈骗,完全符合上述诈骗行为的因果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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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传统三角诈骗:典型的如诉讼诈骗,三方当事人,行为人、法院和受害人

诉讼诈骗为典型的三角诈骗,有三方当事,即行为人、法院和受害人,区别于传统的诈骗罪中的两方当事人。

虚假诉讼罪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或者虚构事实等方法,通过诉讼途径取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根据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手段,骗取法院做出对已有利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取得被害人合法财物的行为。三方关系中,法院为受骗人,法院处分了他人的财物,但不是被害人,要成立此类三角诈骗罪,是因为法院有处分他人财物的权限和地位,否则不能构成三角诈骗罪,刑法修正案将其定义为诉讼诈骗,其基本原理就是三角诈骗,区别于两方当事人的普通诈骗。

我们注意到刑法本条第三款,如果行为人采取虚假诉讼手段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时,就要依照诈骗罪进行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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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新型三角诈骗:三方当事人

案例:某小食杂店,王某偷偷的将店主的微信二维码偷偷换成了自已的二维码,通过这种方式共骗取货款20多万元(

参考张明楷教授的案例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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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也存在三方关系,王某欺骗顾客扫自已的二维码,顾客扫码后取得了财物,虽然被骗但不是受害人,而受害人则为店主,由于顾客在交易过程中没有过错,依交易习惯取得了食杂店的财物,因此,店主无请求顾客再向其付款的权利,最终店主要受害人。本案区别传统三角诈骗的关键在于顾客被骗而处分了自已的财物(向王某付款),最终的受害人为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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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认定非常复杂,尤其是该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更复杂,也非常重要,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讨论,使得我们在办理当事人的委托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精准更有力的法律服务。

以下笔者对三种诈骗行为做一总结,抓准其主要区别点。

1、普通诈骗:被骗人处分了自已的财产,自已为被害人。

2、传统三角诈骗(诉讼诈骗):被骗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自已不是被害人。

3、新型三角诈骗:被骗人处分了自已财产而自已不是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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