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離婚後共有債務怎麼還?

離婚後,其中一方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先行清償後,是否有權向另一方進行追償?近日,金塔縣法院審結這樣一起夫妻共有債務代償後追償權案件。

李偉(化名)與張蘭(化名)於2018年8月離婚。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的共有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理,經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對外欠款50000元,並簽訂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權、債務確認書。

2018年8月至11月期間,李偉先行對以上50000元債務清償了47932.1元,並支付了被提起訴訟而花去的相關費用610元,合計48542.1元。

後李偉要求張蘭償還其中24271元,但張蘭拒不支付,李偉遂將張蘭起訴至法院。

審理中,張蘭辯稱,李偉和其僅協商對子女今後的撫養、教育事項,並沒有涉及共同債權債務確認的問題,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權、債務確認書”上的簽名,是受李偉欺騙所為,該確認書沒有法律效力。

法院審理後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有債務應共同清償。原、被告已就夫妻存續期間的共有債權債務進行簽字確認,其內容真實有效。原告先行履行的共同債務48542.1元,因原告與被告有約定均分,故原告超額履行部分有權向被告追償。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法院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原告支付原告先墊付的債務242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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