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侮辱國旗案,今天判了

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有示威者拆下國旗塗黑及踐踏,再將國旗扔進垃圾桶內推落城門河。涉案21歲跟車工人羅敏聰當晚被捕,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

香港侮辱國旗案,今天判了

被告羅敏聰(中間戴口罩)。圖片來源:橙新聞

據橙新聞、《星島日報》消息,此案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宣判,羅敏聰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香港侮辱國旗案,今天判了

案發於9月22日,被告羅敏聰響應社交媒體號召,到沙田新城市廣場集會表達不滿。下午3時左右,有蒙面示威者將一幅五星旗由沙田大會堂旗杆拆下,把五星旗噴黑,被告與其他人將五星旗由新城市廣場三樓掉到廣場與大會堂之間地面,之後又將五星旗丟入一架垃圾手推車,再將手推車推落沙田公園水池,再有蒙面人從水池拾起國旗棄到城門河。

裁判官李志豪指案件性質嚴重,但由於沒有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初犯,坦白認罪,亦有家人支持,報告正面良好,亦幸好案情不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感化官建議160小時社服令,李官則認為須提高時數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判處200小時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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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引述感化官報告,指被告初犯,家人亦有很大支持,認為他不適合接受感化令,但就適合中等程度的社會服務令,從而被告可回饋社會,增強公民意識。另外,被告現為冷氣技工學徒,僱主對他的評價正面,亦樂意配合被告的工作安排,遷就其任社會服務令。

社會服務令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378章 《社會服務令條例》中規定:凡14歲或以上的人被裁定犯了可判罰監禁的罪行,就該罪行判處該人的法庭可作出命令,規定該人在命令有效期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無薪工作,工作時數在命令中指明,但不超過240小時。

看到這一消息,不少網友表示:“判得太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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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報(ID:Beijing_Daily)記者注意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保護國旗、國徽”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據北京日報客戶端此前報道,香港警方9月6日凌晨在粉嶺拘捕22歲男子黃卓禮,並在該男子住所內繳獲一支伸縮警棍及一支疑似仿製槍械。被捕男子黃卓禮被控“刑事毀壞”、“串謀侮辱國旗”、“縱火”等罪名,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拒絕該被告保釋。

但據香港文匯報消息,9月13日,案件在西九龍法院再訊,22歲被告黃卓禮卻獲准以6,000元保釋候訊,只須每天到警署報到、遵守宵禁令及不可離港。案件押後至11月15日再訊。

監製:童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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