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養子等於養了個“白眼狼”

我們常說養育之恩大於天,意思是對於養育我們的人我們要以一顆感恩的心去回報,在一個完整的家庭當中,孩子承載著父母的希望,更承載著父母對其的關愛,那麼,如果是對於養父母,面對他們我們應棄之不顧嗎?

收養養子等於養了個“白眼狼”

案情回顧:故事發生在1989年9月份,沈大爺騎三輪車出門賣菜,經過村口的河溝時看到了一個出生不久的棄嬰,沈大爺心有忍,遂將其抱回家中撫養,並在同年,沈大爺與妻子張大娘為該棄嬰申報了戶口,登記在二人戶籍名下,關係為“長子”,取名沈某浩。眨眼間20幾年過去了,沈某浩在二老的撫育下長大成人,並在老人的幫助下結婚生子,但婚後沈某浩一改常態,不僅未對兩位年邁的老人盡到贍養義務,還縱容妻子打罵兩位老人,引起了鄰里鄉親的公憤,致使二老身心受損,長期在外生活,無奈之下,老兩口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沈某浩的收養關係,並支付生活費、教育費、補償金。

收養養子等於養了個“白眼狼”

呂叢律師說法:本案的兩位老人收養沈某浩發生在1989年,即在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之前,雖然二老事後並未辦理合法手續,但鑑於沈大爺已撫養沈某浩長達20多年,且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和鄰居、親友公認二老與沈某浩系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證言,理應按照收養關係來對待。沈某浩在成年成家後,未能正確處理家庭關係,縱容其妻子打罵兩位老人,經過當地村委會及家族長輩調解仍然未果,導致老與養子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兩位老人含辛茹苦把作為養子的沈某浩撫育長大,而沈某浩卻不善待已經年邁的二老,更給他們的身心造成傷害,法院應本著尊重二老訴求、維護老人合法權益的考慮,對二老提出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第31條之規定,應解除沈大爺、張大娘與沈某浩的收養關係,並支付沈大爺、張大娘生活費和教育以及補償金。

收養養子等於養了個“白眼狼”

典型意義: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義務,無論是親生子女,還是養子女,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責任。本案中二老收養沈某浩的時間在1989年,雖然未按法律規定辦理任何收養手續,但法院裁判時應充分考慮到兩位老人的文化水平和鄰里鄉親的證言,如果僅因二老未能辦理收養手續便否定收養關係,不但會讓群眾不信服,也不利於保護做出善行的兩位老人。沈某浩作為二老在河邊撿回的棄嬰,能夠健康成長並結婚育子,完全受二老養育恩賜,二老含辛茹苦供養子上學接受教育,為其操辦婚姻,完成人生大事,但沈某浩及其妻子的種種行為,不僅傷害了兩位老人的感情與合法權益,更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法院的公正裁判不僅是對忘恩負義行為的懲戒,更是民意所向,以正社會風氣,予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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