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发声:不能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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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外人

明知涉案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

并张贴了封条

还故意损毁封条

擅自进入被查封的房产

《人民法院报》发声:不能忍!

结果……

案情简介

申请人石狮某银行与被执行人谢某、石狮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谢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9月29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谢某名下位于石狮某处的房产并张贴了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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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日,案外人黄某在明知涉案房产为被执行人谢某的财产,且已被法院查封并张贴封条的情况下,故意损毁封条,采取破坏性的手段私自进入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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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7日,黄某被传唤到法院后,向法官坦白撕毁法院封条一事,并表示是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经法官释法明理,黄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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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黄某故意毁损封条并采取破坏性手段私自进入法院查封的房产的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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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条是法院依法查封执行财产的标志,具有公示和权利限制的作用,是国家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象征着司法权威,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撕毁。故意毁损人民法院查封标志的行为依法属于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黄某虽非执行案件当事人,但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并采取破坏性手段进入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是损害法律威严和执法严肃性的违法行为,司法权威不容侵犯,不懂法律也不能免于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原标题:文明诚信诉讼|擅自撕封条进入被查封房产,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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