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聚餐後酒駕身亡,可以認定為工傷嗎?律師:無法認定


下班聚餐後酒駕身亡,可以認定為工傷嗎?律師:無法認定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

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下班聚餐後酒駕身亡,可以認定為工傷嗎?律師:無法認定

針對工傷的認定,實踐中存在千變萬化的情形。

案例一

上班前一天下午從老家返回公司宿舍途中車禍死亡是不是工傷?

黑先生是四川某公司的員工,在上班前一天即3月1日下午從老家住所地駕駛摩托車返回公司宿舍途中,與貨車發生掛擦,致黑先生受傷,雙方經協商同意和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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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黑先生繼續駕駛摩托車返回公司宿舍,其傷情突然惡化,經醫院搶救治療,於當晚21點58分搶救無效死亡。

同年5月5日,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黑先生無責。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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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下班與同事聚餐後騎摩托車回家途中車禍死亡算工傷嗎?

江西某光學公司員工黃先生結束晚班加班後,於20點50分左右,騎摩托車前往離公司不遠的飯店和同事一起吃烤肉、喝啤酒、閒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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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在當晚22時40分左右聚會結束,黃先生便駕駛摩托車載著藍先生回家路上與大貨車發生碰撞,黃先生和藍先生當場死亡。

交警部門認定黃先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對事故負同等責任。

死者家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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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判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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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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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六條“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的規定。

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的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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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案例一爭議焦點是黑先生髮生交通事故的時間能否認定為上班途中。

黑先生為了保證第二天早晨能夠按時上班,選擇在上班前一天下午離家趕赴單位,符合“以上下班為目的”,其在提前趕赴單位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應當認定為上班途中的“合理時間”。

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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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爭議焦點是黃先生下班後去飯店聚餐後再回家途中能否認定為下班途中。

首先黃先生從下班到發生交通事故間隔時間較長,不是下班的“合理時間”。

其次在飯店長時間聚餐不屬於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在聚餐後回家不應認定為下班途中。

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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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上來說,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不僅僅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對此問題作出批覆答覆,以明確其使用。

在實際操作中,案情複雜,不時有新情況出現。我們在工傷申請認定中可以從“以上下班為目的”、“合理路線”、“合理時間”三個方面為標準進行判斷,把握工傷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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