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的足球小將 法律糾紛如何破解

"出走"的足球小將 法律糾紛如何破解

正義網北京10月29日電(見習記者崔曉麗)10月15日,距離第一次庭審將近一年後,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北京市萬達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俱樂部”)和足球運動員王某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兩個半小時的開庭審理後,法官宣佈休庭。

案件事由說來並不複雜,但因為涉及足球專業領域糾紛,以前鮮有訴至法院,受訪專家甚至稱其為“國內首例”,備受體育界和法律界關注。在法律實務界,法院是否有權直接管轄、青少年足球運動員與俱樂部簽訂培訓合同性質、違約金應該屬於懲罰性還是賠償性等問題,更是引發探討。

體育糾紛訴至法院管轄並無不妥

2012年8月4日,萬達俱樂部與12歲的王某及其父親簽訂《北京萬達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派遣球員赴西班牙培訓協議書》,約定派遣王某作為俱樂部註冊業餘球員,前往西班牙馬德里競技足球俱樂部接受足球培訓。

三年屆滿後,在2015年8月、2016年8月,萬達俱樂部分別和王某及其父親續約的培訓書中,又補充約定,王某年滿18歲成為職業球員時,其球員註冊所有權和處置權均歸萬達俱樂部所有。如需“轉會”需經萬達俱樂部同意,否則不僅需要賠償培訓所花費用,還要支付1700萬元的違約金。

“轉會”是指運動員在本身合同期限內,從某一傢俱樂部或球隊,通過俱樂部及個人雙重合同達成協議,轉至另外一傢俱樂部或球隊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原俱樂部會根據運動員的身價,得到一筆“轉會費”。

2017年6月,包括王某在內的萬達俱樂部首批足球運動員職業化,俱樂部決定與王某簽訂職業合同時,王某父子卻“失聯”。2018年1月,萬達俱樂部被告知,王某已經加盟丹麥的瓦埃勒足球俱樂部。一怒之下,萬達俱樂部將王某父子訴至法院。

庭審的最初,圍繞法院是否有權受理這場糾紛,王某方的代理律師林麗曾提出反對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相關規定,涉及競技體育的糾紛,應由體育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本案的糾紛應該交由中國足球協會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不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

在第三次庭審中,朝陽區法院出示的北京市足球協會調查結果顯示,中國足球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糾紛,前提條件之一是糾紛雙方均需在足協註冊。而萬達俱樂部和王某在該協會的註冊時間截止到2016年。從這一條件來看,法院直接受理並無不妥。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體育法研究中心秘書長張笑世告訴正義網記者,競技糾紛交由體育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是體育法裡進行的一種前瞻性規定,實際上相關仲裁機構一直沒有設立。

“一般而言,仲裁機構應該是獨立的,現有的中國足球仲裁委員會依託於中國足球協會,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如果想以此來對抗司法介入,是沒有理由的。”張笑世進一步解釋稱,在這類案件中,即使有體育仲裁機構,如果當事人認為當時的培養協議顯失公平,或者認為仲裁實現不了他的預期目標,完全可以放棄仲裁,直接要求司法介入。

足球運動員和培訓機構簽訂的協議如何認定?

圍繞萬達俱樂部與王某簽訂的培訓協議,在庭審中雙方展開了激烈辯論。王某代理律師林麗表示,當事人在簽署第二、三份合同時,並不知道增加了違約金條款,以為和第一份是一樣的,“更重要的是,王某的行為並不構成違約。”

林麗稱,王某和萬達俱樂部的培訓協議在2017年8月已經到期,和瓦埃勒俱樂部簽約的時間是2018年1月,並未在合同期和其他俱樂部籤合同;王某在萬達俱樂部註冊球員身份是2014年到2016年,“轉會”時球員註冊身份不在萬達,不適用在註冊期限內違約條件。

“即使違約了,這個培訓協議的條款也因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而無效。”林麗說,根據《勞動法》規定,每個人都享有勞動自由,不能夠完全交由第三方去處置。萬達俱樂部規定球員註冊所有權和處置權歸其所有,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

對此,萬達俱樂部代理律師表示,1700萬元的違約金的數額是基於培訓合同的規定,是經過雙方同意的。培養青少年足球運動員本身就需要花費鉅額資金,沒有人會免費培養運動員,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協議內容。至於球員註冊身份不在萬達,是因為王某臨時代表地方參賽,並在2017年9月,將球員身份轉回萬達俱樂部。

萬達俱樂部法務部副經理在庭後表述稱:“我們管吃管住管教育,一年6.8萬歐元的培養費,我們為什麼選中他?難道是為了做慈善嗎?”他稱,按照誰培養誰受益的行業慣例,萬達俱樂部出資培養王某五年,職業化後的球員註冊權和處置權應該歸萬達所有。

張笑世告訴記者,在這種培養模式中,俱樂部與與球員簽訂的培訓協議,到底是勞動合同還是培訓合同,法學專家意見並不一致。

“如果是培訓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受教育者需要繳納費用給培訓機構,參加學習。而這類合同卻約定,由俱樂部出資給運動員,運動員又必須‘服務’於出資的俱樂部,更像是勞動合同中的規定。”張笑世說,也有很多專家認為,這是一個特殊的培訓合同。

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建軍就是其中的代表。在他看來,即便此類案件中培訓合同存在“原告提供了培訓費用”“涉及足球領域的球員註冊、轉會”等特殊情形,但本質上並未超出教育培訓合同的範疇,主要還是青少年足球運動員前往國外足球俱樂部進行足球培訓所涉及的雙方權利義務。

違約金是懲罰性還是補償性?

縱觀三次庭審,對於1700萬元的違約金數額,一直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在第三次庭審中,萬達俱樂部代理律師表示,2019年中超聯賽冬季註冊“轉會”期間,在可查的公開新聞報道中,“轉會”到廣州恆大淘寶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的四名球員,轉會費均為2000萬元。王某本身的能力,包括轉會所在俱樂部的地位,遠高於這四名運動員,“轉會”價值應該更高。

對於此類案件中高額的違約金應該如何定性,以趙建軍為代表的專家認為,違約金性質應認定為補償性,不應該過高。

“首先,此類案件的培訓合同中一般都未出現‘懲罰性違約金’或者‘罰款’等字眼,沒有明確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再者,合同法對違約金制度的設定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為導向。”趙建軍說,根據合同法自願原則,當事人可以明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便仍屬有效。但如果當事人約定不明確,原則上應推定為補償性違約金。

“足球運動員的競技狀態和健康狀態存在較高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足球運動員本身所能帶來的價值也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青少年足球運動員剛剛踏上職業生涯,過高的違約金額不利於他們的職業發展,也對中國足球人才儲備造成一定影響。”趙建軍說。

張世笑教授對此持不同的觀點。他告訴記者,我國在足球青少年培養方面處於初級階段,主要是要靠個人投資來培養運動員,很多足校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而有些俱樂部培養模式恰恰相反,是俱樂部自己出資培訓,對運動員以後的升值有一個預期,以此來填補支出。

“如果俱樂部好不容易培養出來這樣一個球員,只補齊培養費用就離開,以後這樣的俱樂部就不願意為培養青少年球員而付出努力。”張笑世說,從這個方面來說,懲罰性是一定要存在的,否則才是真正影響我國青少年足球運動員的培養。

但張笑世也告訴記者,在這類案件中,即使是懲罰性賠償,也不應該太高。“俱樂部不能幻想通過一個職業運動員,就把投資在其他運動員身上的錢全部賺回來,彌補之前所有的花費,這會職業化球員未來的發展。”對於懲罰性究竟應該多大,張笑世認為,這需要靠法官來裁定。

據悉,截至今年9月5日,通過中國足協信息化平臺註冊的業餘俱樂部有26家,業餘球員為1260名,其中大部分是青少年球員。此次案件的審理,或許也為以後青少年足球培訓簽訂培訓合同慎重考慮,“轉會”涉及的糾紛提供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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