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何大安、李慧中、王宝庆、谢峰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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