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19-09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启技术”)于2019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该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7号)核准,光启技术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66,900,415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894,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56,236,690.0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37,763,309.96元。该等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月23日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字[2017]8号《验资报告》。

根据光启技术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次募集资金(含发行费用)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光启技术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产业化运营中心网络建设项目的议案》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议案》,公司对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内容和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金额进行了变更,并将上述产业化项目调减的募集资金投向拟新建的“产业化运营中心网络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运营中心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变更后的投资计划如下表:

根据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募投项目变更的相关议案,公司终止了产业化项目,项目终止后结余募集资金部分用于投资新设募投项目,部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剩余未做变更部分,公司会尽快找到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且具有较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项目,并在履行必要程序后使用,暂未确定用途的募集资金存于募集资金专户,本次调整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注:终止产业化项目后未做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216,309.66万元,将在募集资金专户中进行存储和管理。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信息化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并以增资的形式将该项目募集资金由上市公司划转至深圳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变更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变。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原因

为进一步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公司拟将“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本次实施主体的变更能有效整合公司资源,充分利用深圳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在当地各方面的有利条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建设力度和效率。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信息化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实施内容,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实施主体变更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信息化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后,深圳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使用该部分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六、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19年10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信息化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信息化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宜,该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该事项遵循了公开和诚信的原则,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部分变更实施主体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信息化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宜。

(四)持续督导机构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信息化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该等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同意意见,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公司本次信息化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持续督导机构对公司本次信息化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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