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购买朋友公司的股权,是机会还是骗局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一种方式,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近日,来到栏目组寻求帮助的赵女士称,自己本欲将一笔钱用于投资做生意,此时一位朋友提出可以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一部分给她,赵女士觉得能够直接入手朋友的公司也未尝不是一次机会,于是便向朋友缴纳了20%的股权转让费。谁料,交钱之后朋友失联,赵女士还发现朋友并不是公司的股东。赵女士的资金会受到损失吗?又该如何解决眼下的困扰呢?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巨晓平律师,将在节目中为赵女士支招,帮赵女士理清公司投资入股的困扰,使赵女士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出资购买朋友公司的股权,是机会还是骗局

案例回顾

赵女士手上有些闲置的资金,原本打算在北京和朋友一起成立公司。结果这位朋友称自己在重庆的一家公司有60%的股份,现在可以将其中部分股权转让给赵女士。赵女士在权衡过利弊之后,决定出资购买朋友手中重庆公司股份中20%的公司股权。
在赵女士向朋友支付了股权转让金后,朋友却称,自己与重庆这家公司有官司,他60%的股份压根就不存在。赵女士瞬间联想到,如果朋友这60%的股权都不存在,自己所购买的20%的股权也自然是不存在的,随即赵女士要求朋友将赵女士的出资退回,而此时的朋友却不同意了。

出资购买朋友公司的股权,是机会还是骗局

之后,赵女士的这位朋友表示,要将赵女士准备入资重庆公司20%股权的资金,同比例的转到西安公司。无奈之下的赵女士只得同意了朋友的要求。赵女士与朋友是在3月7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在签订协议之后,赵女士就一直没有联系到自己的朋友,对公司情况产生怀疑的赵女士此时才在相关的网站上查询公司情况。经过查询赵女士发现,西安的这家公司在网上的公开信息中显示,朋友并不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同时赵女士还特意去了一趟西安,发现西安的这家公司出资为认缴的形式并且未开始正常经营。从公司注册至今,既没有召开过股东会,也没有进行过分红,这家公司的成立时间也是自己与朋友签约后于3月13日才成立的。
这一切的一切令赵女士觉得自己可能被骗了,现在赵女士的诉求就是想要退出股东身份并且要回自己的股权转让费。对于赵女士的诉求让我们看看律师如何支招。

律师支招

出资购买朋友公司的股权,是机会还是骗局

在听完赵女士的陈述,看过她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巨晓平律师表示,从目前这份合同看,如果说转让方是重庆公司的股东或者他们之间有相应的代持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是隐名股东的情况下,这份协议还是有效的。如果像赵女士目前对案情的描述来看,赵女士的朋友对公司的股权是没有任何所有权的,也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所以他是无权处分公司股权的,因此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另外在这份协议中,体现的目标公司是重庆公司而最后实际上这份协议并没有履行。

依据赵女士描述的情况,巨晓平律师认为,赵女士想达到从西安这家公司退出股东身份撤资的诉求,从法律层面看,这两个目的都是可以达到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赵女士在描述案情的时候,一直称自己在西安这家公司里面认缴的股权是20%,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根据以上规定,股东提出解散公司之诉,除了满足其自身须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条件,还需要向法院举示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所谓的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对此需要赵女士主张股东的权利,首先可以向另外一个股东发出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函件,需要以EMS邮寄正式送达的形式完成。比如,赵女士要求在15天之后召开股东会,如果对方接到信函后不召开,就可以认为股东会无法有效的召开,公司已经进入了公司僵局,从而形成初始证据,赵女士可以到法院立案。

关于赵女士想要退资的诉求,赵女士的这笔出资实际和重庆公司与西安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只能向自己的朋友来进行讨要。为此赵女士需要考虑应对两种情况要回自己的钱款。

如果赵女士的朋友不是重庆公司的股东, 那么赵女士可以起诉自己的朋友不当得利,如果金额巨大赵女士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赵女士的这位朋友是重庆公司的隐名股东,因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变更,但是股权并未完成变更。那么赵女士可以诉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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