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著作權,這條路,該怎麼走?

今年暑期檔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以不可阻擋之勢席捲了各大影院,截至目前已拿下49億票房,名列中國電影票房總榜第二名。各大網絡平臺上關於“哪吒”的相關衍生作品層出不窮,熱愛這部電影的觀眾們同時也期盼片方能出品電影的周邊產品。然而正版周邊還未上市,山寨周邊已經開始悄然佔領市場了,電影周邊的版權問題到底作何解?

“電影周邊產品”,又稱電影衍生品,是指除銀幕放映之外,由電影衍生而出的,利用電影及其相關元素,通過商品化運營且獲利的全部能夠增加電影產業下游產值的產品。 “電影海報、電子遊戲、音像製品,以及用電影人物形象為模型製作的玩具、郵票、紀念品等均涵蓋在內,甚至包括主題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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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網友在官方微博下面留言,表示“想擁有哪吒同款肚兜”,並詢問“官方授權周邊什麼時候安排一下”。對此,官方回應稱:正版周邊已在路上。為此,官方微博還特意公佈了“與國漫一同成長”的電影周邊眾籌計劃,透露將陸續眾籌開發包括徽章、掛件、鑰匙扣、海報等在內的周邊產品。

在電子購物平臺上,一些未經授權的盜版周邊商品銷售得如火如荼,有的店鋪銷售量已經過千,商品涉及抱枕、T恤衫、衛衣、手機殼等,一些普通的商品印上哪吒的形象,就可以賣到十幾元到百元不等。

正版尚在路上,盜版於市面橫行。對此,電影的出品方光線影業發佈了版權聲明函,稱任何未經公司合法授權從事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衍生品開發、招商的行為均為侵權行為,公司將採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以及措施維護公司以及主創的合法權益,並呼籲大家抵制盜版、保護原創、尊重創作者的合法權益。


電影中人物形象、畫面等涉及的相關權利,應當由該電影的權利人(一般為出品單位或電影片頭片尾標註的版權人)所有,電影周邊產品要使用上述內容,需要經過相關權利人的授權或許可,否則將構成侵權,相關產品也就成為了盜版。

“同時需要注意,電影周邊產品的生產商即使獲得了在其產品中使用電影人物形象的權利,一般也無權授權他人使用或者對他人盜版行為進行維權,除非獲得電影版權方的明確授權。”

——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知識產權庭原庭長

易珍春


山寨橫行背後?

“山寨”電影周邊充斥市場並非新鮮事。經調查發現,山寨仿品主要來源自粗劣的手工作坊和批發市場,以兒童玩具、服飾、紀念品等日常用品、快消品為主,依靠電商平臺在線上銷售。

“之所以緊盯著熱銷的電影項目,是因為利潤大,有利可圖。”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叢立先認為,盜版者都有逐利心理,特別是新技術的利用,讓迅速開發製造新產品成為可能,而流暢的電商渠道則又為銷售提供了便利,這些都給了“山寨”電影周邊生存空間。

“山寨”電影周邊搶佔了市場,加大了正版經營者的競爭壓力,壓縮了正版產品的盈利份額。盜版產品往往品質低劣,粗製濫造,影響了電影周邊產品的整體形象,降低消費者的購買慾望。“嚴重者,會產生逆向擠出效應,劣幣驅逐良幣,妨礙電影周邊產品、衍生品產業的健康發展。”

山寨產業的發展,也暴露了制度的短板。張力指出,“山寨”電影周邊侵害的是創作者的商品化權,但我國現行法律並未確立商品化權。“這就阻滯著電影元素的商業化,妨礙著周邊產品的開發,縱容著盜版產品的肆意猖獗,紊亂著電影產業的完整生態。”他說。

張力表示,直接關涉電影的人物形象、場景、音樂、道具等元素,都是商品化權所要保護的對象。商品化權是電影中具有財產價值的知識產權,權利存在於產品中,是實現價值變現的保障。

提要

“我國現行法律並未確立商品化權,所以創作者無法通過法律得到直接的保護。在商品化權缺位的情況下,角色形象、道具、場景、標誌等電影元素的實體商業化並無直接的法律制度保護,只能藉助現有的著作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間接保護。”

遏制:嚴格電商平臺責任

在現階段,從根源上剷除山寨仿品存在一定的困難。但是受訪專家表示,如果能夠從市場流通的角度,嚴格平臺責任,就能很大程度上遏制山寨仿品高發的態勢。正如,沒了買賣就沒有傷害。

對此,如果電商平臺上存在著銷售山寨仿品的商家,平臺該承擔什麼責任,就成了關注焦點。平臺是否有義務對相關產品進行篩選?

易珍春表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上的店鋪承擔必要的、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採取必要措施,如對進貨渠道銷售商的主體、資質、是否獲得相關授權進行審查,否則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對於自營型電商平臺,經營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消費者提供侵權產品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對於非以自己的名義向消費者提供產品的情況,如果電商平臺經營者知道網絡賣家利用電商平臺銷售盜版產品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也應當對其知道存在侵權行為之後產生的損害與網絡賣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電商平臺能夠證明其盡到了必要的審查注意義務,或其在知道網絡賣家存在侵權行為後及時採取了必要措施的,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但必須停止銷售行為。

那麼,如何分辨平臺是否知道網絡賣家利用其銷售盜版產品呢?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表示,若平臺對於賣家發佈的產品信息進行了廣告宣傳,依據廣告法,平臺對於信息內容具有審核義務,若平臺對產品進行了推薦,就要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平臺如果未盡到義務,就屬於應知的範疇,要承擔連帶責任。

“除此之外,一般很難證明平臺在網絡賣家利用其銷售盜版產品的行為中屬於明知或是應知。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平臺被判承擔連帶責任非常少,責任相對比較輕的原因。”趙佔領表示。

治理:向盜版說“不”

“山寨”電影周邊充斥市場積病已久,對此,張力表示,治理還存在諸多難點:一是侵權企業數量眾多、分佈地域廣泛,遍及生產、批發、銷售等各個環節,已經形成完整的產業鏈,杜絕侵權行為的發生難度相當高;二是損害後果難以認定,如果採用侵權獲益的賠償標準或者酌定賠償標準,則權利人取得的損害賠償數額往往偏低,難以彌補受到的損失;三是知識產權制度不完善,加大了維權的難度。

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部部長楊傑則從刑事案件辦理的角度給出了他的看法,根據刑法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電影周邊產品、衍生產品,只要銷售數額超過5萬元,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由於侵權行為較為分散,生產銷售較為隱蔽,查獲的案值往往達不到立案標準,導致打擊難度加大。”楊傑說,“目前主要是通過行政執法機關查處較多,真正通過刑事犯罪進行打擊的少之又少。”

那麼,面對打擊“山寨電影周邊”侵權問題存在的難點,除了夯實平臺責任外,還應該如何保護尊重原創,保護著作權,向盜版說“不”?張力建議將商品化權補充入知識產權制度中,夯實保障電影周邊產品、衍生品產業良性發展的法治根基。在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並未確立商品化權的情況下,張力認為,可以依靠將電影中具備獨創性的人物形象、場景、標誌認定為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可單獨使用的作品;將樂隊名稱、電影片名、角色的形象及名字等註冊為商標;申請由電影衍生而出的外觀設計專利等途徑保護創作者的權利。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出發,將盜版商家銷售未經授權的產品的行為判定是混淆行為,構成對正版經授權商家的不正當競爭,也可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張力介紹說。

楊傑認為,由於此類侵權很大程度上是在“山寨正版”“打擦邊球”,對司法機關的認定會造成一定影響,所以,檢察機關在積極引導偵查機關取證的同時,也要和審判機關對於證據標準和認定標準方面進行溝通和達成共識,適當降低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要加大懲處力度,特別是加大罰金刑的力度。

易珍春表示,對於知識產權訴訟案件,法院可通過加強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加大判賠力度等方式,及時有效地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叢立先從權利人的角度出發建議,一方面權利人要對知識產權做好管理,另一方面,面對侵權行為,權利人不應保持沉默,應該站出來,向侵權行為說“不”,維護應有的權利。

面對其他商家售賣周邊產品的情況,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權利方稱“有專人在負責追究其他侵權的店鋪”。面對侵權行為,權利方不再保持沉默,亦不失為一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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