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對律師普法」信訪事項複查複核申請指南

【派對律師普法】信訪事項複查複核申請指南

一、信訪事項複查複核申請的提出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複核。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申請期限的,經說明情況,複查、複核機關同意,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5名以上信訪人提出共同的複查、複核申請,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名,並履行授權委託手續。

(一)不屬於複查、複核受理範圍的事項。

1、已經或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

3、不屬於本省行政機關行政職權範圍內的;

4、已經終結或正在處理、複查、複核的;

5、其他不屬於複查、複核事項受理範圍的。

(二)信訪人提出複查、複核申請,應當同時符合的條件。

1、必須由不服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的原信訪人提出申請;

2、屬於信訪事項複查、複核範圍,且屬於複查、複核機關法定職權範圍;

3、不超過原信訪事項的請求範圍;

4、有具體的複查、複核請求和事實、理由;

5、其他有權複查、複核機關沒有受理申請的;

6、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提出。

(三)提出複查、複核申請需要提供的材料。

信訪人提出複查、複核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信訪人的基本信息;複查、複核機關的名稱和原辦理、複查機關的名稱;信訪事項的基本情況;複查、複核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日期及信訪人簽名或蓋章。

2、信訪事項原處理、複查意見書。

3、相關證明材料。

4、其他有關材料。

(四)上一級行政機關的具體內涵。

1、原辦理、複查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2、原辦理、複查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實行垂直領導的,應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3、原辦理、複查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應當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4、原辦理、複查機關是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且該派出機構是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理、複查意見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5、原辦理、複查機關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申請。

二、信訪事項複查複核申請的受理

複查、複核機關收到信訪人的複查、複核申請,應當予以登記,並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根據具體情況,在收到申請之日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同時將申請書副本、相關材料送達原辦理、複查機關。

(二)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並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三)申請涉及多個問題的,既有符合規定的,也有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部分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相關情況。

(四)申請材料不完備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通知信訪人及時補正。申請材料補正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不予受理決定書應當載明理由;對不屬於本機關複查、複核事項受理範圍的申請,應當同時告知信訪人向有權機關提出。

三、信訪事項複查複核申請的辦理

(一)複查、複核意見的作出及送達。

複查、複核申請受理後30日內複查、複核機關必須作出複查、複核意見。但補正申請材料、舉行聽證、專家論證、組織審查小組進行審查、調解、中止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複查、複核機關作出複查、複核意見後,應當在15日內將複查、複核意見書送達信訪人。送達程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

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機關可以組織聽證,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複查複核期限之內。

(二)複查、複核事項辦理的中止。

複查、複核機關受理複查、複核申請後,發現以下情形的,中止處理,並告知信訪人:

1、主要證據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確認過程中;

2、複查、複核事項涉及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確認;

3、其他需要中止處理的情形。

中止處理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處理;中止期間不計入複查、複核期限。

(三)複查、複核事項的調解。

複查、複核意見作出前,信訪人和原辦理、複查機關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請複查、複核機關調解。自行和解的,應當向複查、複核機關提交書面和解協議。

複查、複核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複查、複核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載明信訪事項的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經雙方簽字,並加蓋複查、複核機關印章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複查、複核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複查、複核意見。達成和解、調解協議的,視為信訪人撤回複查、複核申請。

(四)複查、複核申請的撤回。

複查、複核意見作出前,信訪人可以撤回複查、複核申請的,必須經說明理由,並得到複查、複核機關准許,可以撤回。撤回複查、複核申請的,複查、複核終止,信訪人不得以同一事實、理由再次提出複查、複核申請。

四、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意見的法律效力

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繼續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複核申請。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只進行登記,不再受理。

信訪人在複查、複核意見作出後,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複或者越級信訪的,有關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和批評教育;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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