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不公开征地补偿款去向?你可以要求县级政府责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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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2019年9月,湖北省宜昌市的委托人范先生等22户向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韩海祥律师赠送锦旗一面,旗上写有“用正义之身捍卫百姓权益 担当有为愿做法律守护神”字样。那么,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

在征地拆迁领域中,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情况不掌握,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非正常情形。因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这笔重要款项的去向是村委会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村务公开的内容。那么,如果村委会无视法律规定硬是不公开,村民又能如何呢?

村委会不公开征地补偿款去向?你可以要求县级政府责令公布

【基本案情:村务公开查处申请如石沉大海】

范先生等21人系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镇某村村民,其认为所在村未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村务公开法定职责,致使其对当地综合保税区项目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使用、分配情况不清楚,且对村委会及村干部的收入花销不了解。

2018年9月,范先生等人向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请求管委会追究村委会有关人员拒不进行村务公开的法律责任,并责令其公开相关事项。

然而管委会在收到上述查处申请后却无任何回应。为保护自身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范先生等人于2018年12月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查处的村务公开不作为行为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律师分析:村委会须依职权公开,无需村民向其申请】

庭审中,被告管委会答辩认为,村务公开的责任主体是村委会。因此,原告申请村务公开,应当向本案第三人即村委会提出申请。若村委会不及时公布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原告才有权向被告反映相关情况。

而本案中原告并未向村委会申请过村务公开,直接向被告提出查处申请,其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被告管委会还主张其从未收到过原告邮寄的《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原告提供的快递详情查询单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已经收到了这份《申请书》。

且被告还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均已经通过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开,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已无必要。

针对被告的上述答辩,韩海祥律师明确指出,被告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务公开规定的解读是错误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综合第31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表述不难看出,村务公开系村民委员会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责任,不需要村民首先申请。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不能成立。

同时,即便被告经调查核实了解到涉案村务公开信息已经依法公开的事实,其也应当依法对当事村民的查处申请予以书面答复,而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履行查处职责“已无必要”。

在明律师同时通过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委托人向被告邮寄递交了查处申请这一事实,有力的反驳了被告的答辩意见。

最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顺华、韩海祥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鄂05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管委会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范先生等21人的申请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事后,通过管委会的责令村务公开,村民们全面清晰地获知了所在村的财务状况,对自身权利的保障产生了重要帮助。

在明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使用、分配情况绝不应是一笔糊涂账,应对村委会的种种违法行为村民有多种救济途径可灵活选用,如请乡镇政府责令改正,向县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申请查处,直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等等。具体选用何种途径、方式,还需要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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