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交警支隊朝陽大隊 抓獲酒駕被查後又僥倖上路的司機

“酒後堅決不開車”不過

有些司機抱有僥倖心理明知故犯

近日,司機張某酒後駕車被長春交警查處,讓人無語的是,這名司機前腳剛被交警處理完,後腳又酒駕上路了……

事情是這樣的……

10 月 23 日 23 時 30 分,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朝陽大隊四網格民警韓增良、郭大巍在開運街湖西路對過往車輛進行排查,當檢查到一輛白色越野車時,發現駕駛員張某有酒後駕車嫌疑,對其進行酒精呼吸測試顯示 45mg/100ml,系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长春交警支队朝阳大队 抓获酒驾被查后又侥幸上路的司机

當民警準備對張某進行處罰時,張某拿出一張處罰決定書,民警一看,是一個小時前,張某被汽開交警大隊開具的酒後駕車處罰決定書。民警立即對張某進行詢問,張某稱,自己和朋友喝完酒開車回家,被汽開交警大隊查獲,處理完後,他以為被處罰一次酒駕,即使被其他大隊再次攔截,也不會再次處罰,所以就沒有找代駕,自行開車回家。

不過,張某的這張 " 通行證 " 並不好使,朝陽大隊民警表示:只要是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查獲就要依法進行處罰,不要心存僥倖。張某這才意識到,自己的這張 " 通行證 " 根本就是無效的。張某將面臨被汽開交警大隊和朝陽交警大隊分別處罰,共罰款 4000 元、計 24 分。

記者從汽開交警大隊獲悉,當日汽開交警查處酒駕過程中確實對張某進行了處理,並且暫扣了其證件,並開具了酒後駕車處罰決定書,處理完畢後,民警一再強調讓張某叫代駕,或者讓親屬來把車開回去,沒想到張某還是私自把車開走了。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 — 2004)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 20mg/100ml,小於 80mg/100ml 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 80mg/100ml 的駕駛行為。

长春交警支队朝阳大队 抓获酒驾被查后又侥幸上路的司机

交通法規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 6 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 10 日以下拘留,並處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 15 日拘留,並處 5000 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 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同時,如果飲酒後駕車出險,造成第三方損失,保險公司會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對第三者給予賠付,金額為 2000 元左右,但賠付的條件僅限於 " 酒後 ";如果被判定為醉酒駕駛,則保險公司會在先行賠付後,事後再向駕駛人追償。但如果是駕車人自己的車及人身損失,就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而相比飲酒後駕車,交警部門對醉駕的處罰更為嚴厲,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將面臨吊銷駕照,5 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 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长春交警支队朝阳大队 抓获酒驾被查后又侥幸上路的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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