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逾10年,虧損近90%,股民把證券營業部告上法庭

持股10多年,因為營業部沒有告知如何賣出而虧損90%,憤而將營業部告上了法庭,這樣的事您聽說過嗎?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民事判決書,就講了這麼個事。

持股逾10年,虧損近90%,股民把證券營業部告上法庭

投資者郭某與銀河證券某營業部因為在買賣新三板股票北科光大(注:該公司2008年2月18日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後合併至全國中小企業股轉系統)上存在糾紛,兩度對簿公堂。

投資者覺得營業部應該告知,但營業部顯然不肯背這個鍋。那麼,法院究竟會支持誰呢?

客戶不會賣出股票

券商需要擔責嗎?

2009年6月3日,郭某通過簽署《股份報價轉讓成交確認委託書》的方式,委託銀河證券營業部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買入北科光大31300股,委託價格4.8元;2014年4月3日,郭某再次委託銀河證券營業部通過成交確認方式買入北科光大14000股,委託價格4.34元。

2014年8月8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間,郭某多次委託銀河證券營業部賣出其持有的北科光大,交易方式為協議轉讓定價賣出,其中實際成交僅2筆。

沒有賣出的股票,成了郭某手中的“燙手山芋”。郭某首次提起訴訟時表示,因銀河證券營業部未能向其告知北科光大股票如何賣出,導致其在北科光大股票高點時未能賣出,遭受巨大損失,銀河證券營業部應承擔賠償責任,要求營業部賠償證券市值差價約41萬元。

判決文書中並未披露郭某提及的高點具體為何日,記者查閱北科光大歷史K線發現,北科光大2015年第一、二季度漲勢較好,單季度分別漲108.29%和66.47%,2015年6月30日收於13.8元/股(後復權處理),此後股價整體呈回落趨勢,目前股價為0.52元/股。

持股逾10年,虧損近90%,股民把證券營業部告上法庭

銀河證券營業部在應訴時辯稱,首先,銀河證券營業部與郭某系股份轉讓委託代理法律關係,營業部為其提供股份轉讓通道,轉讓結果應由客戶自行承擔。其次,銀河證券營業部對新三板股份協議轉讓的核心規則以及外圍軟件的操作進行了登載和說明。第三,郭某具有13年證券投資經歷、於2006年開通三板業務權限,雙方簽署的協議及相關文件中也有相關提示,此外,郭某本人有通過成交確認委託方式進行有效委託及成交的記錄,表明郭某清楚知悉三板股份的賣出方法。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首先,新三板股票的交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股票的交易相對欠活躍,交易成功的可能性較低,郭某是否能夠成交新三板股票是市場決定的,並不取決於銀河證券營業部的服務。

其次,郭某自願參與證券交易,並且進行了多筆交易,應當認定其具備相應的交易能力。

第三,銀河證券營業部亦非唯一的證券服務商,郭某在其無法提供認可的服務時可以使用其他服務商。因此,郭某以其不能交易成功要求銀河證券營業部賠償證券市值差價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郭某全部訴訟請求。

投資者二審上訴

要求追加賠償額19萬元

郭某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二審訴訟,並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郵寄了《變更上訴請求》,要求追加一審少計算的損失19萬元。

二審訴訟中,雙方除了在成交確認方式方面存在爭議之外,郭某還主張銀河證券營業部存在證券欺詐行為。

法院質證後認為,針對成交確認方式,郭某曾經通過櫃檯委託的方式成功交易包括北科光大在內的新三板股票,現以其不知道2015年股份報價轉讓成交確認委託書依然使用以及銀河證券營業部不告知其約定號為由,主張銀河證券營業部拒絕履行解答諮詢義務,從而應當賠償其股票損失,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針對銀河證券營業部是否存在證券欺詐行為,法院認為,就本案爭議而言,郭某所訴系銀河證券營業部是否履行諮詢解答義務問題,並不存在銀河證券營業部詐騙郭某買賣北科光大股票以及其他違背其真實意願、損害其利益的行為,故郭某該項主張不予採信。

對郭某追加的請求,因該請求超出其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並未予以審理。綜上,法院二審判決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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