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一致行動人協議",就可以不通知股東參加股東會嗎?

司法觀點

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是指各方在股東會、董事會表決時保持一致,按照主導股東的意見進行表決。但該約定並不能作為否定股東參與股東會會議的基本權利的依據。如果公司不通知簽訂一致行動人的其他股東參會,甚至無法證明實際召開會議,作出的決議不成立。

簽訂了

知識點

1、什麼是“一致行動人”

2、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之後,公司可以不通知其他其他股東參加股東會嗎?

3、主導股東可以讓其他股東委託其投票

4、一致行動人協議要約定最終決定權

……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甲公司成立於2011年,註冊資本5000萬元。股東A公司持股23%,B公司擬持股23%,C公司持股34%,鄭某持股20%。甲公司章程規定:……自A公司和B公司成為甲公司股東之日起,鄭某、B公司須和A公司成為一致行動人,即在進行表決時(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召開股東會、董事會),遵照A公司或A公司委任董事的表決意見進行表決……

2016年6月15日,甲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載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C公司將其在甲公司的17%出資轉讓給D公司;同意公司註冊資本增加至10000萬元,新增5000萬元由股東C公司以貨幣方式出資,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2018年3月,鄭某和B公司將甲公司訴至法院,以召開股東會未通知其參加為由,請求確認甲公司於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庭審中,甲公司辯稱,公司章程中已明確規定鄭某、B公司和A公司為一致行動人,且以A公司的表決意見作為最終意見,訴爭股東會召開當日A公司已參加會議並進行表決,故無需再另行通知鄭某、B公司參加,A公司有權代表鄭某和B公司進行表決並在決議上簽字。且即使甲公司未通知鄭某和B公司不當,也僅是程序上的瑕疵,最多是可撤銷,而非不成立。

法院認為

甲公司系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甲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五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甲公司主張其於股東會會議召開前通知了公司股東,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採信。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召開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方才成立公司決議。

一方面,涉案股東會決議的第二頁雖加蓋B公司的公章,但不能據此免除甲公司的舉證責任,現甲公司既未舉證證明通知了股東參加股東會,亦未舉證證明股東會確實召開,其作出的涉案股東會決議欠缺決議成立要件;另一方面,甲公司的公司章程雖然規定鄭某、B公司與A公司為一致行動人,但亦規定所謂一致,是指鄭某在股東會、董事會表決時遵照A公司或者A公司委任董事的表決意見。因此,公司章程關於一致行動人的規定並未否認鄭某作為股東參加會議的基本權利。鄭某和B公司作為公司股東,其股東權利應當得到保障,不能因為該項規定而剝奪了鄭某和B公司參加股東會議、參與公司決策的權利,更不能在鄭某及B公司未參會的情況下,偽造其簽名並擅自加蓋B公司公章,進而進行變更登記

至於甲公司認為鄭某主張涉案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事由實際應為撤銷股東會決議的事由。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股東會決議因會議召集程序及表決方式存在瑕疵而可被撤銷的情形,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分別規定了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以及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事項。因此,鄭某和B公司主張甲公司未通知其參會係指甲公司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召開會議通知事項,而非法律規定的會議召集程序,故甲公司該項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因此,B公司、鄭某要求確認上述決議不成立,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判決確認甲公司於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一致行動人協議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什麼是“一致行動人”

一致行動人是指主導的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控制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事實。

一致行動人協議中一般會約定各方在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會議中提案、投票表決時保持一致。主導投資者與其他投資者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主要是為了通過協議、合作、關聯方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公司的控制比例,或鞏固其在公司的控制地位。一般情況下,公司在上市之前,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都會與其具有關聯關係或者受其實際控制的股東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來保障自己未來在公司中的話語權。

2、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之後,公司可以不通知其他其他股東參加股東會嗎?

參加股東會進行表決是股東固有的權利,也是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途徑。無論是公司章程,還是股東之間的約定,都不得實質性剝奪股東參加股東會的權利。

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之後,雖然主導股東與其他股東在提案和表決時會保持一致,但不代表公司可以不通知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的其他股東來參加股東會。即使表決結果可能不會受到實質影響,但是公司應當履行法定及章程規定的會議舉行程序,保障股東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不通知簽訂一致行動人的其他股東參加股東會,屬於程序瑕疵,作出的決議屬於可撤銷決議。但如果公司無證據證明實際召開了會議,股東有權以公司未召開會議為由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本案中甲公司未通知鄭某和B公司參加會議,雖然其辯稱已通知了A公司,但未能舉證證明,甲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會議實際召開,故法院認定甲公司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公司治理建議

1、主導股東可以讓其他股東委託其投票

前文已述,即使簽訂了一致行動人協議,公司也應當通知主導股東之外的其他股東參會。但為避免會議召開時出現不按一致行動人協議約定進行投票的突發情況,主導股東也可以讓其他股東委託其進行投票。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在一致行動人協議中對委託投票進行約定。要求各方在會議召開前先行協商,並按照最終確定的投票結果委託主導股東出席會議代表其他股東進行投票。

第二、要求其他股東出具授權委託書。在會議召開前,要求其他股東出具授權書,明確委託主導股東在XX會議上代為行使投票表決權,並明確對某項提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避免日後出現糾紛。

2、一致行動人協議要約定最終決定權

除委託投票之外,建議一致行動人協議中約定最終決定權。因為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各方人數可能較多,一旦在內部協商過程中出現僵局,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就可能會影響一致行動人協議的履行,達不到訂立協議的目的。

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建議在協議中約定,如果內部協商不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以主導股東的意見最為最終表決意見。也就是說,將最終決定權賦予主導股東。

另外,建議在一致行動人協議中約定違約責任,要求違反一致行動人協議的股東支付相當於其所持股權市值一定比例的違約金,以約束各方的行為。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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