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北京朝陽法院:簽訂“共享員工”合同要明確報酬及保險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受疫情影響,民營企業提出“共享員工”計劃,即通過臨時合作,將員工“借調”到另一企業。對此,北京市朝陽法院民一庭法官汪洋認為,該模式的法律關係認定和風險防控存在很大探討空間。汪洋表示,“‘共享員工’模式產生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因此要更加關注對員工的健康保護工作。”

汪洋介紹,在“共享員工”情況下,可能存在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雙重勞動關係、混同用工、勞務派遣、勞務租賃等形式,對“共享員工”法律性質的不同認定,將導致權利義務分配的巨大差異。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汪洋法官建議企業之間在商定共享計劃時,細化合同約定,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具體而言,汪洋認為,首先在報酬給付方面,原單位或新企業應當與員工簽訂書面合同,對共享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計算方式、支付金額、支付時間、支付主體等重要事項予以確認。

其次,社會保險方面,在新公司工作期間,無論是感染新冠病毒,還是發生其他形式的受傷,如果屬於勞動關係,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可以由新的工作單位承擔責任。如果屬於勞務或其他契約關係,無法進行工傷認定,員工相關待遇的支付主體、支付標準比照工傷保險待遇還是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都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汪洋還認為,“共享員工”模式下會產生致人損害的義務承擔風險問題,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轉自: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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