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东:关于未成年人犯法的三大追问

王开东:关于未成年人犯法的三大追问

最近大连发生了一件骇人听闻的惨案。一名14岁初二男生试图强暴邻居一位10岁女孩。被女孩拒绝后,这个男孩残忍地杀害女孩,将其抛尸在小区的绿化带。女孩的脖子上有掐痕,身上还有几处刀伤。

很快男孩被抓获,但因为男孩不满14周岁,不到法律制裁年龄,最多是收容管教,现在说是收容管教三年。

舆论又一次沸腾起来,民意汹汹,但最后呢?最后一定会冷却,直到又一个未成年人渣出现,又一件伤天害理的事情发生。

时间永是流逝,街市依旧太平,这太可悲了。

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如果只要是未成年人就都得到保护。那么问题来了。一个未成年人欺凌或者杀害另外一个未成年人,法律究竟应该保护谁呢?在伤害之前,当然是保护受害者不被伤害,但在受害者遇难之后,所谓的保护实质上就是保护施害者逍遥法外。

不妨追问几个问题:

第一,为何要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之所以这样规定,乃是因为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还没有成熟,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自然应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未成年人要不要保护?当然需要保护,而且怎么强调也不过分,但究竟保护未成年人什么,则需要准确界定和厘清。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改为“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法”,绝不能变成未成年人渣保护法,对恶人的保护,就是对良善的最大伤害。

即便是保护生理和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也不能一概以年龄来论断。

就以这个男孩来说。14岁,年龄不大,但身高一米七,体重70公斤,这是一个标准成人块头了,这样的大块头难道没有生理成熟?没有生理成熟,他想性犯罪干什么?

有人会说,这是身体上的成熟,心理上他还是一个孩子,还没有成熟。但这家伙曾多次跟踪成年女性,想要勾搭作案,甚至找借口入室,幸好多名成年女性警惕性比较高,最终因为机会不好,没敢强行下手。勾搭成年女性、混入女性家中、尾随女性试图入室,你能说这样的人心智不成熟?

更骇人听闻的是,在他杀害该名女孩之后,曾经两次到女孩家的水果店,若无其事向死者母亲搭话:“王某去哪里啦?”“你女儿找着没有?”

在搭话过程中,这个冷酷的凶手,沉着冷静,不动声色,没有任何异常。这是一种什么心理?这么强大的犯罪心理你能说他心智还没成熟?

抛尸之后,这家伙还在班级聊天室里,指责警方太草率了,竟然把自己列为嫌疑人,一口一句我操。而且还很巧妙地抛出,我还未满14岁呢,为自己逃脱法律制裁做铺垫。这简直就在和我们公权机关斗智斗法,玩猫捉老鼠的游戏了,而且具备很强的反侦查意识 ,这是心理不成熟吗?

王开东:关于未成年人犯法的三大追问

第二,法律为何总是不太完善?

法律应该是公平公正的,法律保护弱势不被欺凌,保护弱小者不受伤害。但我们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却拿起了凶器想性侵我们的孩子,性侵不成就杀人抛尸,或者挥舞着砖头砸向我们的脑袋,想致我们于死地。

你把他当孩子,他把你当敌人,而且利用成人的善良行凶作恶,利用法律的保护穷凶极恶,不成功,没造成实质性危害,他受保护自然平安无事;成功了,他又有未成年人保护伞能够保命,甚至不受一点惩处。真是岂有此理?

很多人呼吁对这些未成年人要严惩,我也希望如此。给施暴者等值的惩罚,你刺人家几刀就要被刺几刀,你砸人家几板砖就要被砸几次,然后他们就会明白,什么叫做报应。但这只能是一厢情愿。法律不可能支持,也不应该支持。

不完善的法律也是法律,甚至恶法也是法,都需要遵守,这就是法的精神,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容破坏。苏格拉底自愿接受惩处不愿逃亡,原因即在此。

但法律为什么总显得不够完善呢?因为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超前预知、超前制定,法律只着眼于解决当下。在时间的长河中,法律漏洞常常被发现被研究被利用,所以法律才需要不断修改,不断完善。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是如此。时代不同了,孩子虽然未满十四周岁,但随着营养的提高,生活条件的改善,早已经生理成熟了。

随着互联网、电子游戏等的发展,孩子们经历一点也不比成人少,他们心智成熟明显提前。如果这时法律还是老黄历,那么很可能我们制定的保护法就成了他们的保护伞,最后荒唐地变成了法律保护坏人干坏事。

但如果改成“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法”,那就没有问题了,我保护的是未成年人不受侵害,不保护侵害别人的未成年人。如果你侵害别人,我不管你成年未成年都要用法律来严惩,只是根据年龄酌情处理而已。

第三,发达国家有无成熟经验?

发达国家已有成熟经验,比如新加坡和美国。新加坡未成年人犯法,照样脱光衣服接受鞭刑,一鞭过去,血肉横飞,孩子从此奉公守法。我们以为残忍,事实上只是皮肉之苦,孩子并未伤筋动骨,但却一辈子不会犯法。

几个熊孩子在美国搞校园欺凌,剪头皮、烫乳头、吃沙子。美国佬把这几个熊孩子抓起来,法院认为情节恶劣,是可忍孰不可忍,竟然重判终身监禁。孩子父母去活动捞人,行贿国家公务人员,又是一项重罪。可以说未成年人一次欺凌,全家入狱,一辈子灰飞烟灭。

法律不是为了惩治,而是为了预防。新加坡和美国貌似对未成年人毫无人情,事实上保护了更多受伤害的未成年人,也保护了更多潜在的施害者。他们老老实实,再也不敢干坏事了。

我们的未成年人犯罪之后,要不免于处罚,要不就是收容教养,但事实证明,收容教养之后,这些原本坏坯子,只是坏还不得法。但在一大堆坏人之间,交流犯罪经验,增强反侦查意识,反而完成了升级换代,将来对社会会产生更大的危害。

更多的未成年人看到犯法成本太低,也更加有恃无恐。而且他们年龄又处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仅 开除不了,还要当大爷供着。

中国俗话说得好,从小偷针,长大偷金,那么从小杀人呢,长大之后还有什么事干不出来?

王开东:关于未成年人犯法的三大追问

所以对这样的未成年杀人犯,最好的办法是,终生监禁,这也是一种保护,保护更多的良善之人。让这些坏家伙一辈子劳动赎罪,把劳动所得赔偿受害者家人。而一切性侵的犯罪分子,不管岁数大小,直接化学阉割,一劳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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