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勾兌”東窗事發:高院法官被判刑,律師被判刑吊證

以下內容轉自:煙語法萌 微信公眾號(yanyufameng)


10月30日,全國律協召開新聞發佈會。全國律協新聞發言人、副會長蔣敏通報2019年8月律師協會懲戒典型案例。其中有海南省律師協會因吳廣律師犯行賄罪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2016年12月27日,北京大成(海口)律師事務所吳廣律師(執業證號:14601199410296181)因犯行賄罪,被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2019年6月11日,海南省司法廳給予吳廣律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2019年8月19日,海南省律師協會給予吳廣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司法“勾兌”東窗事發:高院法官被判刑,律師被判刑吊證



裁判文書網上,2016年11月10日,公佈了原廣東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田某受賄案一審刑事判決書,其中提到了吳廣所涉行賄情節。

被告人田某,原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庭助理審判員、審判員,於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田某任廣東高院民二庭、民一庭助理審判員、審判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多次收受代理律師吳廣、陶陽賄賂共計人民幣5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一、收受吳廣賄賂犯罪事實

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初,田某在主審原告孫愛珍訴被告廣州市通百惠服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呂亞浦、戴曉蘭、黃森、孫光財解散公司糾紛二審上訴案時,接受該案原告孫愛珍代理律師吳廣希望該案儘快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請託,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及審結後,先後兩次共收受吳廣賄送的人民幣20萬元。

二、收受陶陽賄賂犯罪事實

1.2006年下半年,田某在主審原告佛山市南海區官窯農村信用合作社訴被告南海市達興塑料機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二審上訴案過程中,接受該案原告代理律師陶陽希望該案儘快審結的請託,於該案審結後收受陶陽賄送的人民幣2萬元。

2.2011年至2012年間,田某在主審原告雲浮市英東勞動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中煤深圳公司、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許可執行糾紛二審上訴案;原告雲浮市英東勞動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中煤深圳公司、兗礦集團有限公司許可執行糾紛二審上訴案過程中,接受該兩案被告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的轉委託代理律師陶陽希望該案儘快做出有利於被告的終審判決的請託,在該兩案審結後,先後三次共收受陶陽賄送的人民幣30萬元。

2014年12月8日,田某主動到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罪行。2015年12月17日,田某退出贓款人民幣52萬元。

田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但辯稱:一、在審理行賄人請託案件的過程中,均依法審理,沒有濫用職權、枉法裁判;二、沒有索賄情節;三、均於行賄人請託案件審結後收受賄賂。

法院認為,田某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田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田某歸案後退出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對於田某辯稱,均於行賄人請託案件審結後才收受賄賂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田某收受行賄人陶陽請託的三件案的賄賂款均在案件審結後,但據被告人田某、吳廣在檢察機關的供述,被告人田某收受行賄人吳廣請託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區官窯農村信用合作社訴被告南海市達興塑料機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二審上訴案賄賂款20萬元當中的10萬元,系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收受,被告人田某的該點辯護意見,部分予以採納。

2016年10月9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田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田某退繳的犯罪所得人民幣5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上繳國庫。

法萌君語:

類似的案例還有今年4月份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法院宣判的原系安徽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路某行賄罪一案,法院查明,路某在承辦毒品刑事犯罪辯護案件期間,給予原阜陽市中級法院刑二庭工作人員郭某某等人3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而涉案的另一方,原原阜陽市中級法院審判員郭連冬,今年2月20日,被阜陽市潁泉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

根據公開的資料顯示,女律師被舉報留置在前,隨後涉案法官被監察部門留置。這種查處模式已經不是什麼新聞。所謂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勾兌模式,有幾個經得起舉報、查處、交代、再查處的深挖模式。

案例再次告訴我們,打官司還是要靠法律專業和技術。不管是律師,還是法官,雖然是“辦理別人人生”的法律人,走捷徑、撈偏門,難保那天不被秋後算賬,順藤摸瓜,斷送了下半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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