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土地被強制徵收了,應該怎麼辦?

以案說法:土地被強制徵收了,應該怎麼辦?


【案情簡介】

張先生系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某村村民,自1999年始至2029年止承包本村集體農用地作為口糧田進行耕種且30年不變。其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作為其使用權依據。2013年6月1日當地區政府發佈《徵收公告》,以長白島開發區本村土地整理項目進行土地徵收。其中國有土地上的單位、居民房屋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規、政策;集體土地依據《遼寧省實施辦法》等進行集體土地徵收行為,徵收期限為3個月。張先生的口糧田被納入了此次徵收範圍之內。

此後,由於徵地執行及補償安置等問題突出,該地土地徵收推進困難。張先生由於對補償畝數及數額過低等情況不予認可,未與當地政府達成補償協議並委託律師介入維權。此後,張先生啟動了政府信息公開程序,對徵地批覆、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以及徵地補償款發放、使用情況和立項批准文件等信息進行調取。由此得知,該地啟動土地整理項目系服務於地鐵項目建設進行,徵地批覆最早於2015年12月由遼寧省政府進行印發且《徵收公告》自2013年至2018年間由於進展緩慢被延長若干次,補償安置方案也遲遲未曾向當地村集體進行張貼公告,補償款的發放及使用情況也被區政府作為保密信息不予公開。張先生直接針對補償款的發放及使用情況這一核心信息進行了行政複議,複議獲得支持後,區政府作出了編號式的補償款發放情況統計,但該統計表依然不符合規定。張先生馬上針對該答覆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撤銷並重做,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訴求,要求區政府重新進行答覆。

同時,2018年5月31日,大量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員於當天下午對張先生家承包地進行了強佔。張先生通過報案程序及複議程序得知強佔系和平區徵收部門進行,是政府行為。張先生立即針對區政府的強佔行為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程序請求確認區政府強佔行為違法,該案目前正處於審理階段。那麼,土地徵收到底應該由誰來主導?農民何以將維持生計的口糧田使用權讓渡出去?徵收土地到底遵循怎樣的合法流程?面對強制被徵收的農民該關注哪些違法點進行維權?

以案說法:土地被強制徵收了,應該怎麼辦?


【律師說法】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建設佔用農用地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法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國家為建設公共項目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限轉換為國有建設用地並依法給予農民合理的補償和妥善的安置為土地徵收之含義。理論上來講,土地徵收行為至少需要縣及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或作為徵收主體。本案中,區政府在行政級別上實際上與縣人民政府平級,因此也可以作為徵收主體進行徵收。

土地徵收概括上講也屬於政府行政行為的一種,只不過在某些環節上更加偏向行政強制。正因為如此,整個徵收行為,有權機關必須要做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徵收農民的合法利益。不僅在實體上更要體現在程序中,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看得見的正義”。但近年來各種層出不窮的徵地手段甚至直接觸碰法律紅線,類似某某地區按照違章建築直接拆除宅基地房屋,實則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搞大規模建設;又比如某某地區按照村民大會表決通過類似的“騰退”、“自願搬遷”政策,披著村民自治的外衣形式,卻暗流湧動侵害著集體土地物權等等。其實,據我們並不遙遠的土地徵收合法流程大致如下:

一、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之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這裡強調的實際為擬徵地告知。此階段,更多強調的是通知義務及前期準備;

二、《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賦予了廣大被徵收戶聽證的相關權利,廣大農戶在國土部門徵地報批前期要利用好這個權利,對於補償標準等問題進行足夠重視;

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審批的,除由國務院批准的或依批准的,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也相應規定了報批程序所提交的文件種類。市縣國土資源局將“一書四方案”(或三方案)、及徵地調查確認表、勘測定界、安置方案等“審查報批材料”組卷完畢逐級進行上報。最終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下達“徵地批准文件”。在這個環節“審查報批材料”及“徵地批准文件”決定了立項的徵地行為是否被批准。因此如案例所示,律師及時對該文件進行了調取。實踐中許多地方經常出現在“徵地批准文件”上投機取巧等行為,值得注意;

四、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當地政府要及時對正式公告在當地進行公示公告,同時廣大被徵收戶還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補償登記事宜;

五、《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市縣人自然資源部門將擬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公告、聽證後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此後對安置標準不滿意的,農戶依然可以申請協調及裁決解決;

六、落實後的方案,最終會和認同補償方案的農民進行協議的簽訂並足額支付相應的補償。只有補償支付到位才可以依法進行土地徵收。本案中,張先生在並未認同補償方案的前提下承包地被強制佔用的行為明顯是違背這一原則的。

以案說法:土地被強制徵收了,應該怎麼辦?


但有些時候,徵收部門因為急功近利或因為徇私枉法等原因往往會有意在某些步驟進行省略或規避,有些地方甚至連同“兩公告一登記”(即徵地公告,收低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補償登記)都未進行過張貼及公示。更有甚者直接在徵地批准文件上下大文章公然違反法律法規,常見的情況比如“以租代徵”即有意繞開審批程序,直接簽訂租賃合同進行建設;“未批先佔”或“少批多佔”即徵地批准文件還未報批下來就進行佔地建設或者批下來一部分卻佔用更多的部分;“拆分審批”即規避需要由國務院進行審批的情況(比如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75公頃),逐步或逐年進行等等。這些違法亂象的行為嚴重侵害著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而且在某些地方依然屢見不鮮。

面對違法徵地現象,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調取類似“兩公告一登記”、“徵地批覆文件”、“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材料”等一系類徵地信息。以本案為例,張先生直接抓住區政府徵收土地信息製作中最敏感的違法點即“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及使用情況”從而一擊斃命;同時面對公然違反“先補償,後徵地”原則的當地委託部門,在保留有力證據的前提下,直接將其強佔土地的違法行為訴至法院更是最為便捷、高效、有力的維權方式;土地違法查處等形式是針對“未批先建”“拆分審批”等規避批覆行為的有力維權措施。被徵地農戶面臨違法徵收行為應保持有理有據有節,勇於指出錯誤,監督當地機關實施行為,切不可因為衝動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農戶何以將賴以生存的口糧地使用權讓渡出來?長期積累下來的耕作方式及源源不斷的生活資源面臨戛然而止,如果農戶得不到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便無以為繼。《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做出了原則性規定,首先明確了徵收耕地的需要補償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四大種類。同時,在保證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對各自項目的補償標準同樣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和上限規定。這裡,提前申請信息公開調取補償安置方案是十分必要的一環,然後按照各自畝數和人口數對應當地補償數額進行一一核對。同時對於標準不滿意的,我們國家也提供和協調與裁決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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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知道的是,政府在補償款發放過程中,所有公共利益的信息都應該進行公開公示,如果有任何隱瞞或私下交易情況,廣大農戶應該及時調取該信息,並要求得到相應的補償說明。

近年來打著諸如“違建”、“禁養區”或“騰退”的幌子,變相違法徵收集體用地的行為同樣屢見不鮮且大有蔓延態勢。此類案件處理起來難度有所增加,大多數時候需要揭開其背後隱藏的項目名稱或者不為人知勾當。這在實踐中雖然操作難度較大,但包裹的越緊卻越易發掘其突破口。違建的認定主體及認定依據在《城鄉規劃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國土局、環保局、鄉鎮政府有時會突然無中生有認定住宅或養殖場的違建性質,其實這在法理上根本無法站穩腳跟;同時到目前為止,設施農用地上的養殖場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並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另外,《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中,明確說明因禁養區卻需關停整治的需要進行相應的補償。因此,想以違建或者禁養區等名義進行少補或不補的幻想並不成立。面對以村民自治“騰退”名義進行徵收的,其實更應該變換思路去挖掘背後隱藏的真實項目建設,從項目作為突破口來尋找真正的合理補償標準。

萬變不離其宗,任何徵收土地項目無論以何正眼花繚亂的形式出現,都會隱藏著自有的法律流程,一旦按照法律流程發現環節缺失,也必然存在著相應的法律漏洞。土地徵收就在你我身邊,當我們自身權利受損,無法享受到土地徵收帶來的合理成果時,那麼就需要你我及時勇於發現徵收存在的違法點並予以沉重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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