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全国严查围标串标大潮已来临!罚款、坐牢、没收保证金…

串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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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1、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青得知本市的某公路项目正在招标,其找到被告人徐磊借用徐磊挂靠的3家公司参与投标;

2、周青找到被告人高源,为提高中标几率,高源联系他人挂靠的8家公司一同参与围标;

3、高源又找到被告人贺爱珍让其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围标并向其支付了6万元的好处费,贺爱珍联系了4家公司;

4、在投标前,周青和高源经商议确定了各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并让其他公司按照事先确定的报价参与投标。

5、上面的15家公司递交标书后,其中6家公司的标书经审核不具备投标资格被视为无效标。经招标部门审核最终入围此次招标活动的公司一共有83家。

6、其串通围标过程中,多人涉及“好处费”、“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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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情况

2017年2月23日,该项目开标,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411313.06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一标段;郑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115313.51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二标段。案发后,招标部门将此次招投标活动作废标处理。

其中:

✦ 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是被告人高源本人挂靠的一家公司;

✦ 郑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是被告人彭超寅联系的由被告人陈芳友、汪宗成(约定收取好处费12000元)共同挂靠的(由被告人贺爱珍联系的公司)。

判决结果

1、被告人周青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高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被告人江飞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四十万元;

4、被告人贺爱珍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三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5、被告人徐磊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三十万元;

6、被告人陈芳友、汤宣传、刘海兵、汪俊锋、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每人各二十万元;

7、被告人周培丽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8、被告人翁方亮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十二万元;

9、被告人汪宗成、彭超寅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每人各十万元;

10、对被告人贺爱珍、陈芳友、汤宣传、汪俊锋、刘海兵、周培丽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电子招投标的优势


相比于传统招投标方式,电子招投标透明、公开的优势逐渐凸显。

电子招投标平台有多厉害?


1、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2、 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

3、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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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串标行为容易被识破?


  • 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 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综合来看


串通投标的行为是对公平的招标投标的秩序的破坏,也违背了诚实信任的原则,是招标投标监管中重点关注和查处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应加强自己的能力建设,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不应抱有侥幸心理,不应试图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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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电子招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便捷的同时,必然也会滋生违法行为。

以下是挑选的部分涉及到电子招标投标串标行为的规章制度,希望每一位招标人/投标人心中有规矩,行为有方圆。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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