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高管股權轉讓合同未及時提交審議 南玻收證監會警示函

導語2013年公司時任高管在處理深圳南玻顯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事項時,未將《關於深圳南玻顯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權轉讓合同之補充合同》提交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直接導致公司未能及時將該合同進行披露且未在以前相應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中予以考慮和確認。

10月31日,資本邦訊,南玻A公告稱,公司於2019年10月2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深圳證監局關於對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200號),是由於2013年公司時任高管在處理深圳南玻顯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事項時,未將《關於深圳南玻顯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權轉讓合同之補充合同》(下稱“《補充合同》”)提交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直接導致公司未能及時將該合同進行披露且未在以前相應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中予以考慮和確認。

具體情況如下:

“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的規定,我局於2016年12月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2013年8月16日,你公司與深圳市信實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實投資)簽署了《關於深圳南玻顯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權之轉讓合同》(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合同》)和《關於深圳南玻顯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權轉讓合同之補充合同》(以下簡稱《補充合同》)。《股權轉讓合同》主要約定信實投資以42,498萬元受讓你公司持有的深圳南玻顯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顯)19%的股權等;《補充合同》主要約定了你公司與信實投資對深顯股權回購的相關事項。你公司未對《補充合同》履行審議程序並及時披露。

此外,上述《補充合同》項下約定的你公司的回購義務構成一項衍生金融工具,應在相應會計期間確認一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你公司未及時予以確認,導致2013至2015年財務報告出現錯報。2017年4月28日,你公司在《2016年年度報告》《關於公司重大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中披露了《補充合同》的相關內容,對公司前期會計差錯進行更正並追溯調整相關財務數據。

你公司上述重大補充合同未及時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你公司未對《補充合同》相關衍生金融工具及時予以確認,導致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強信息披露內部控制,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增強規範運作意識,確保會計核算的規範性、準確性,提升財務信息披露質量。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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