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縣福應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原負責人劉雄剛挪用公款案一審宣判

仙居縣福應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原負責人劉雄剛挪用公款案一審宣判

10月30日上午,仙居縣人民法院公開審判福應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原負責人劉雄剛挪用公款案,對被告人劉雄剛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對劉雄剛違法所得人民幣72295.23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劉雄剛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經審理查明,劉雄剛在仙居縣福應街道辦事處工作期間,利用負責徵繳福應街道2017年度、2018年度農醫保資金的工作便利,先後挪用農醫保資金共計1000萬元許用於營利活動,違法所得共計72295.23元。劉雄剛將挪用的農醫保資金在規定時間介入農醫保中心賬戶。

仙居县福应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原负责人刘雄刚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仙居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雄剛的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鑑於劉雄剛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仙居縣福應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原負責人劉雄剛挪用公款案一審宣判》,編輯應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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