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福应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原负责人刘雄刚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仙居县福应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原负责人刘雄刚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10月30日上午,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福应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原负责人刘雄刚挪用公款案,对被告人刘雄刚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刘雄刚违法所得人民币72295.2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刘雄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刘雄刚在仙居县福应街道办事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征缴福应街道2017年度、2018年度农医保资金的工作便利,先后挪用农医保资金共计1000万元许用于营利活动,违法所得共计72295.23元。刘雄刚将挪用的农医保资金在规定时间介入农医保中心账户。

仙居县福应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原负责人刘雄刚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雄刚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刘雄刚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仙居县福应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原负责人刘雄刚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编辑应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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