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門頭溝:離職前竊取商業祕密 獲刑!

北京門頭溝:離職前竊取商業秘密 獲刑!

案情回放

老王是北京某設計公司的職員,2017年因個人原因離職,離職前兩個月老王利用公司數據管理系統的漏洞,從公司數據庫下載了大量文件,其中包含其他同事設計的方案的圖紙。

老王到了新公司工作後,為儘快做出業績,他利用從“老東家”竊取的設計方案和圖紙,生產出型號為X的設備並出售,給“老東家”造成經濟損失215萬元。同時,老王還默許下屬申請了一項設備專利,該專利披露了“老東家”的設備技術方案。

經鑑定,老王竊取的設計方案和圖紙在其盜竊時並不為公眾所知悉,且老王利用竊取的設計文件生產出的設備與“老東家”所生產的設備在技術方案上是相同的。

“老東家”在得知此事後馬上報案,後該案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門頭溝法院經審理認為,老王盜竊他人商業秘密使用並披露,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官說法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

案件中,老王盜竊的設計文件在竊取時並不為公眾所知悉,且符合商業秘密的性質特點,屬於商業秘密。老王先是盜竊他人設計文件,之後使用該盜竊的設計文件進行設備生產、出售,並在申請的專利中對該技術方案進行披露,其行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215萬元,屬於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

因此,按照法律規定,老王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