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重要考點

1.對上訴案件的裁判


2020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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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訴訟的執行根據

①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生效的調解書;

②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書;

③仲裁機構製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

④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⑤先予執行的裁定、執行迴轉的裁定以及承認並協助執行外國判決、裁定或裁決的裁定;

⑥我國行政機關作出的法律明確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決定;

⑦法院依督促程序發佈的支付令。

3.仲裁基本制度

(1)協議仲裁製度: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排除法院管轄制度: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3)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協議的必要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5.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

(1)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6.法院調解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①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②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③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7.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③扣押財物;④凍結存款、匯款;⑤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8.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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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

(1)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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