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貫徹《信訪條例》推動信訪逐級走訪

《信訪條例》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由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提起公訴的,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民事糾紛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據仲裁法申請仲裁。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法或者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以下為不屬於信訪部門受理的信訪事項。

(一)勞動仲裁受理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屬於下列情形的,由當事人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保障監察受理範圍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屬於下列情形的,請向用工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舉報、投訴。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三)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屬於下列情形的,向該部門所在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四)行政訴訟受理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請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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