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自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進行稅款清算!
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申請註銷中國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
(一)納稅人在註銷戶籍年度取得綜合所得的,應當在註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綜合所得的彙算清繳,並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註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併辦理。
(二)納稅人在註銷戶籍年度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註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經營所得的彙算清繳,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還應當一併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經營所得彙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註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併辦理。
(三)納稅人在註銷戶籍當年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註銷戶籍前,申報當年上述所得的完稅情況,並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四)納稅人有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在註銷戶籍前,結清欠繳或未繳的稅款。納稅人存在分期繳稅且未繳納完畢的,應當在註銷戶籍前,結清尚未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辦理註銷戶籍納稅申報時,需要辦理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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