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为被执行人,能否撤销对一方的执行?

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发生。但在此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只要债务系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是否签字确认,基本上是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所谓的“同夫妻,共患难”在此也得到深刻体现。

有一起发生在2015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丈夫一方签订的借条,借款金额为10万,

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夫妻双方均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夫妻双方名下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且对双方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作为妻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实际上对该笔借款也不知情,但就这样“被判决”,说实话,很冤,真的很冤,但能有什么办法?毕竟判决已经生效,法律规定在哪里,即便申请再审可能也无济于事。

于是妻子找到申请执行人,希望能够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撤销对其个人的执行。问题出现了,本案夫妻双方系对10元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申请执行人出于同情,在未收到妻子一方的执行款,就撤销对妻子一方的执行,那么是否会加重丈夫一方的责任负担(是否意味着丈夫一人需要对申请执行人偿还10万元债务)?如果申请执行人收到妻子一方支付的5万元执行款,那是否与判决中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相冲突?笔者个人认为,只要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无论妻子一方是否有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均可以撤销对妻子一方的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承担的系共同偿还责任,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任何一方主张债权,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是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偿还全部债务,配偶一方偿还全部债务之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因此,即便申请执行人撤销了对妻子一方的执行,在丈夫一方履行债务以后,仍有权向配偶一方追偿。只是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撤销对一方的执行,可能会使自己的债权实现能力降低,但这是作为申请执行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且放弃该权利不会造成他人权利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然而事情不是绝对的,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本案是撤销对签订借条一方的执行,个人觉得法院在审核中应当审慎对待,以防止签订借条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制造债务,损害另一方配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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