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一句話,“失蹤”的被執行公司主動履行了,也許你的案子也用得上

公司欠薪,撤櫃“跑路”,員工訴至法院。在執行階段卻發現該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這起案件就只能到此為止了嗎?

2017年4月23日,劉先生和崔先生入職深圳派思北三分公司任店員,當時派思北三分公司和劉先生、崔先生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由固定工資2900元(基本工資2000元、崗位津貼200元、全勤獎300元、交通補助200元、餐費津貼200元)、銷售提成、獎金、社保補助組成。公司每月以銀行匯款的形式支付工資。但員工到2018年7月10號早上上班的時候,突然發現店面已被商場通知撤櫃,店長也不知去向,聯繫不上,而且公司從5月1日起就沒再支付過工資,員工一時的生活開銷都成為問題。員工劉先生和崔先生隨即去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海淀區仲裁委支持了員工劉先生、崔先生的主張,裁決如下:“深圳派思北三分公司應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10日的工資7850.27元”。

劉先生、崔先生於2019年8月2日向海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後,對於這兩件涉民生的案件第一時間進行了財產查詢,遺憾的是線上查詢結果反饋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沒有銀行賬戶信息,房產、車輛等可供變現的資產也沒有。法官隨後聯繫兩位申請人,告訴法院財產查詢結果,並詢問其是否能夠提供財產線索。崔先生稱該公司撤店很匆忙,當時入駐世紀金源商場的時候,曾向商鋪的管理方新燕莎公司繳納了店鋪押金,請求法官核實押金情況。

法官隨即帶著法警開赴海淀區世紀金源商場核實相關情況,來到新燕莎公司核實店鋪押金情況。該公司法務稱被執行人的確繳納押金,但該公司撤走的時候很匆忙,店鋪需要公司自行清理,費用從押金中扣除,現在剩餘押金僅為7800元,而且繳納押金一方為被執行人的總公司。新燕莎公司也答應及時跟被執行人聯繫,有進展的話會盡快和法院溝通。待告知申請人押金調查情況後,執行法官向兩位員工提出建議,如果該分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話,可以去海淀法院申請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並告之兩位申請人準備相應的立案材料。而且,海淀法院執行局有針對此類民生案件的綠色通道,優先立案。

在追加總公司的過程中,執行法官接到一外地電話,來電自稱是三分公司負責人,因為自己被限制高消費,無法買高鐵票、飛機票等,詢問法官如何解決。執行法官告訴該負責人說“公司需依法履行兩案的法律義務,否則法院可對法定代表人或高管採取限制高消費,甚至更嚴厲的強制措施。而且申請人已啟動了追加被執行人的程序,目前符合追加的形式要件。”權衡再三之後,派思北三分公司的負責人聯繫法官,主動繳納了拖欠的員工工資。執行法官立即安排發款,通過發款的綠色通道,申請人第一時間收到了案款。

【法官釋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

本案中,經法院財產查控系統反饋,被執行人深圳派思北三分公司無銀行存款、車輛房產等資產。而且,現場調查發現,協助單位提供的押金憑條顯示押金由被執行人的總公司繳納,不能直接提取該部分押金。至此,本案中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申請人有權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法院應予支持。追加深圳派思總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後,法官有權提取、劃撥該部分押金,並執行該公司的財產。如果總公司的財產仍不能償還債務,還可以直接執行其他分公司的財產。

實踐中,自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頒佈後,員工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中,符合追加被執行人的案子是比較多的。例如,本院立案執行的張某申請執行北京大洋潤博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經過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且被執行人未依法清算債務即辦理註銷登記。在調取工商檔案後,股東會決議承諾註銷後的未盡事宜由全體股東承擔,全體股東都親筆簽字並加蓋公章。

公司無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1.成立清算組。2.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接管公司財務、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等。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進行完之後,才能進行註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申請人張某隨即向海澱法院申請追加該公司的全體股東。在追加過程中,一股東迫於壓力,主動向海淀法院繳納了案款,員工也及時收到了案款。

另外,上述兩個案子也給申請人一個啟示:執行過程中,作為員工的申請人有義務、有責任提供被 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有助於法院開展財產調查工作。在產生糾紛之前,申請人大多在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工作多年,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尤其是債權債務方面比較瞭解。若申請執行後,員工可第一時間蒐集、掌握公司的財產線索,並向執行法官及時提供,這些線索也將對案件的執行起到積極作用。

法官一句話,“失蹤”的被執行公司主動履行了,也許你的案子也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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