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一句话,“失踪”的被执行公司主动履行了,也许你的案子也用得上

公司欠薪,撤柜“跑路”,员工诉至法院。在执行阶段却发现该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起案件就只能到此为止了吗?

2017年4月23日,刘先生和崔先生入职深圳派思北三分公司任店员,当时派思北三分公司和刘先生、崔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由固定工资2900元(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200元、全勤奖300元、交通补助200元、餐费津贴200元)、销售提成、奖金、社保补助组成。公司每月以银行汇款的形式支付工资。但员工到2018年7月10号早上上班的时候,突然发现店面已被商场通知撤柜,店长也不知去向,联系不上,而且公司从5月1日起就没再支付过工资,员工一时的生活开销都成为问题。员工刘先生和崔先生随即去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海淀区仲裁委支持了员工刘先生、崔先生的主张,裁决如下:“深圳派思北三分公司应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10日的工资7850.27元”。

刘先生、崔先生于2019年8月2日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对于这两件涉民生的案件第一时间进行了财产查询,遗憾的是线上查询结果反馈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银行账户信息,房产、车辆等可供变现的资产也没有。法官随后联系两位申请人,告诉法院财产查询结果,并询问其是否能够提供财产线索。崔先生称该公司撤店很匆忙,当时入驻世纪金源商场的时候,曾向商铺的管理方新燕莎公司缴纳了店铺押金,请求法官核实押金情况。

法官随即带着法警开赴海淀区世纪金源商场核实相关情况,来到新燕莎公司核实店铺押金情况。该公司法务称被执行人的确缴纳押金,但该公司撤走的时候很匆忙,店铺需要公司自行清理,费用从押金中扣除,现在剩余押金仅为7800元,而且缴纳押金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总公司。新燕莎公司也答应及时跟被执行人联系,有进展的话会尽快和法院沟通。待告知申请人押金调查情况后,执行法官向两位员工提出建议,如果该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话,可以去海淀法院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告之两位申请人准备相应的立案材料。而且,海淀法院执行局有针对此类民生案件的绿色通道,优先立案。

在追加总公司的过程中,执行法官接到一外地电话,来电自称是三分公司负责人,因为自己被限制高消费,无法买高铁票、飞机票等,询问法官如何解决。执行法官告诉该负责人说“公司需依法履行两案的法律义务,否则法院可对法定代表人或高管采取限制高消费,甚至更严厉的强制措施。而且申请人已启动了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目前符合追加的形式要件。”权衡再三之后,派思北三分公司的负责人联系法官,主动缴纳了拖欠的员工工资。执行法官立即安排发款,通过发款的绿色通道,申请人第一时间收到了案款。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本案中,经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深圳派思北三分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资产。而且,现场调查发现,协助单位提供的押金凭条显示押金由被执行人的总公司缴纳,不能直接提取该部分押金。至此,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应予支持。追加深圳派思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后,法官有权提取、划拨该部分押金,并执行该公司的财产。如果总公司的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还可以直接执行其他分公司的财产。

实践中,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员工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中,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案子是比较多的。例如,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某申请执行北京大洋润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且被执行人未依法清算债务即办理注销登记。在调取工商档案后,股东会决议承诺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全体股东都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公司无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1.成立清算组。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接管公司财务、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等。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进行完之后,才能进行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人张某随即向海淀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的全体股东。在追加过程中,一股东迫于压力,主动向海淀法院缴纳了案款,员工也及时收到了案款。

另外,上述两个案子也给申请人一个启示:执行过程中,作为员工的申请人有义务、有责任提供被 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助于法院开展财产调查工作。在产生纠纷之前,申请人大多在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工作多年,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债权债务方面比较了解。若申请执行后,员工可第一时间搜集、掌握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向执行法官及时提供,这些线索也将对案件的执行起到积极作用。

法官一句话,“失踪”的被执行公司主动履行了,也许你的案子也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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