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花你一分錢,房子就歸你了?”“對啊!誰讓房本登記我名字”

“沒花你一分錢,房子就歸你了?”“對啊!誰讓房本登記我名字”

本文是關於“房產繼承”系列中的第四篇

上一篇我們談到,通過公式“獲取時間+獲取方式+登記方式+[自行約定]”,如何判斷婚前購買的房產份額問題。今天的文章將研究另一個生活中的常見場景——“婚後購房”份額應該如何確定。

獲取時間:婚後;

獲取方式:購買;

登記方式:一方名下;雙方名下(“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居高不下的房價一直是婚姻裡繞不開的話題,“誰出錢買房”、“房子登記誰的名字”更逐漸升級為考驗感情的問答題。作為傳統文化要求準備婚房的一方,男同胞們對新婚姻法的出臺呼聲很高。大家都在說新婚姻法主張的“誰出錢,房子就歸誰”原則,可以很好地保護出資方的個人權益。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小李和他妻子甜甜就用親身經歷告訴你《新婚姻法》的真實內涵。

“沒花你一分錢,房子就歸你了?”“對啊!誰讓房本登記我名字”

【1】一方全款購買的房子,居然成了雙方共有的財產?

小李和甜甜是一對大學情侶。甜甜是本地人,大學畢業之後,小李為了和甜甜繼續在一起,就決定在學校所在的城市定居下來。一切都很順利,小兩口很快就領了證。小李的父母為了表示誠意,答應全款給他們買套婚房,並登記在兩人名下:一來是對他倆新生活的祝福;二來也因為小李屬於“新本地人”,還沒有購房資格,只能把甜甜的名字加上了。小李住在裝修一新的房子中,站在落地窗前看著城市星星點點的燈光,瞬間對這個城市、對這個家有了依戀感。

可現在年輕人的感情,哪像老一輩那麼堅實穩固。即使得到雙方父母的祝福,即使當時愛得感天動地,也抵不過瑣碎地婚後生活。婚姻剛持續了兩年,倆人就因為“三觀不合”,意志堅定地說要分手離婚。但這可愁壞了小李父母,一方面是惋惜孩子的感情,另一方面,當時買房花出去的錢也不是一個小數字。

當小李的父母提出要收回房子時,甜甜卻提出了反對意見:“房子當時登記的是我倆的名字,咱們國家是講登記制度的,登記是誰的,就是誰的。名字有我的,房子就有我的一半。”小李的母親也有點反應不過來:“可新婚姻法都規定了,‘房子誰出錢就是誰的’,你看所有的出資證明、銀行流水我都留著呢,怎麼能說是你的就是你的呢?”

寄託所有人祝福的婚房,終成了小李和甜甜倆人最後的糾葛。

“沒花你一分錢,房子就歸你了?”“對啊!誰讓房本登記我名字”

【2】那麼房子到底應該怎麼分?

《婚姻法解釋二》中第22條: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中第7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小李和甜甜的房子,是小李的父母全款購買的,但只要沒有明確的表示的,都認定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那怎麼樣才算明確表示呢?

i. 簽訂有贈與合同,其中明確贈與條件與對象,如果覺得有必要可以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以強化證據效力;

ii. 將房產登記在小李一人名下,也可以作為明確表示的方式之一等方式。

很顯然,小李父母當時並沒有“明確的表示”動作,那麼這套“單方出資、雙方擁有”的房產到底應該怎麼分割呢?很顯然買房時,兩人並沒有約定份額,所以對於婚內共同房產,一旦離婚,夫妻雙方都有權力要求分割。通常的做法是先協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法院會根據買房時的出資情況、婚內房產的使用情況、對家庭的貢獻程度和未來的需求程度幾個標準進行判決,並按判決結果進行房產分割。

再說故事的結尾,很慶幸的是,甜甜還是個懂事的孩子,最終甜甜決定放棄索要房子的產權,而小李的父母也決定給予她一定經濟補償。終於這兩家通過協商解決了房子的矛盾。

小李一家很幸運,遇到了明事理的孩子;但如果從反面想想,萬一真是遇到不講理的,那該怎麼辦呢?解決根本的方法,就是在買房的時候,就搞清楚房子應該怎麼登記,產權應該怎麼分。

“沒花你一分錢,房子就歸你了?”“對啊!誰讓房本登記我名字”

【3】回答了這兩個問題,幫你搞清楚房產份額

從上面《婚姻法》解釋條款就可以明確看出,“房子是誰的”評判標準不只是看誰出的錢,還要看產權怎麼登記的。所以下面就從這兩個方面來判斷房子是怎麼分割的。

問題(一): 購房款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需要分清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1、什麼叫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i. 工資、獎金;

ii. 生產、經營的收益;

iii. 知識產權的收益;

iv.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若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v.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從法律定義來看,基本可以默認:所有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個常見的誤區,有讀者問:“房子是婚後買的,但是配偶一分錢沒出,都是我直接從卡里支付的,這樣的算是用個人財產買的嗎?”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定義卡內財產的性質。假如這是一張工資卡,且賬戶從婚前就有工資入賬,也就是說這張卡里是混雜了婚前和婚後所得的工資,就無法分辨支付房款的資金到底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基本就會默認為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

2、那什麼叫個人財產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i. 一方的婚前財產;

ii.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iii.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iv.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v.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從法律的定義來看,基本上可以默認:所有在婚前所得的收入都屬於個人財產。

但注意一定要做到專款專戶。

如果有區分婚前、婚後財產需求的讀者,建議不妨在婚姻登記時間前後重新開戶,將婚後所有收入流入新賬戶中。這樣即使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舊帳戶的款項購房,也可以很清晰的明確產權僅歸個人所有。

除此以外,還有兩種特例:

(1)如果財產是被繼承的,並且在繼承過程中,被指名由其個人繼承,就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在遺囑中明確標明“由xx個人繼承,與其他人無關”等字樣。

(2)如果財產是被贈與的,那麼在贈與的過程中,被指名贈與給個人,就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第二部分說的方式,通過贈與合同標明、或將財產登記在其子女名下。

問題(二): 房子的產權是如何登記的?

1、 如果使用個人財產購房,且登記在一個人名下,那麼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個人財產,其配偶沒有份額。

如果自己用個人財產買房,登記在自己名下,那毫無疑問是個人財產。如果自己用個人財產買房,登記在對方名下,那就視為“送”給對方了,只要雙方沒有其他協議約定,那出資人是沒有權利把房子要過來的。

2、如果使用個人財產購房,且登記在兩人名下;或使用共同財產購房,無論登記在誰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按照登記的共有方式確認雙方份額,

(1) 如果沒有提前約定份額,或將房產登記為“共同共有”,那麼雙方份額的確認(就按照故事中敘述的那樣)以協商結果分配,若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2) 如果提前約定份額,將房產登記為“按份共有”,那麼就按照登記的份額確認。這也是最推薦的登記方式。

那如果小夫妻倆房子已經買了,但房本登記不清晰怎麼辦?也沒關係,只要雙方簽訂協議進行約定,也可以作為個人份額的確認依據。

【4】 結語

買房是每個家庭都要經歷的大事情,除了掌握必備的法律知識以外,“情”和“利”一定要平衡好。在此給大家的建議是,談感情的時候別談錢,談錢的時候別談感情,兩者混為一談的時候最容易“兩敗俱傷“。

本系列上一篇文章: ,文中我們提到過:如何通過「三大原則」判斷“婚前購房”的份額。

下一篇我們將詳細介紹另外一種獲取方式——贈與,受贈人應該怎麼判斷自己獲得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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