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項目徵地超75公頃以上,應由國務院審批

此案例來自中師律師事務所真實代理案例,委託人李女士系雲南昆明嵩明縣牛欄鎮某村村民。2015年11月份,由於長昆鐵路嵩明段的建設,將其房屋列入徵收範圍內。李女士找到律師,稱自己在此之前既沒有看到過任何的徵地批准文件和徵收公告,而且也沒有看到正式的徵補方案。只有自稱是政府工作人員的人到其家裡說要就要進行調查登記。李女士認為徵收程序存在很多問題,想要委託律師去維權。

接受委託以後,憑藉在徵地拆遷領域豐富的辦案經驗,律師意識到該項目屬於鐵路建設項目,佔地面積廣,跨越區域大,對於該項目的審批權應當是在國務院。於是,我們展開了一系列的調查取證。果不其然,通過國家發改委的信息公開答覆可知,該項目橫跨湖南、雲南、貴州三個省,共10個城市,全長1159公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如此大規模的鐵路建設工程項目,涉及佔地的,應當由國務院進行審批。然而,國務院給予當事人和律師的信息公開答覆是:沒有該項目的徵地批准文件。當事人又向縣國土局申請信息公開答覆,拿到的是該縣國土局組捲上報的 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嵩明縣政府將該項目嵩明段的所徵土地作為該縣2014年度第而十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向省政府申請,由省政府進行審批。很明顯,這是在規避國務院的行政審批權,將建設項目拆分報批,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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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規定》:“強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方土地審批權。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

通過上述法律法規,可以看出,國家重點鐵路建設項目,徵收面積超過70公頃以上的,應當由國務院進行審批,而不是將一個建設項目拆分開來,由各省政府進行審批。因此,本案中,政府在沒有合法的徵地批准文件的情況下,對涉案房屋進行徵收補償,因此屬於違法。

法規參考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規定》

強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方土地審批權。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

《鐵路法》

第三十三條鐵路發展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制定,並與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三十四條地方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建設計劃必須符合全國鐵路發展規劃,並徵得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的同意。

第三十六條鐵路建設用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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