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租金貸”交租遭中介違約,租戶訴返剩餘房租獲支持

民事糾紛:“租金貸”交租遭中介違約,租戶訴返剩餘房租獲支持

2018年6月,原告劉先生與某房屋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租期為1年;租金為每月2500元,服務費每月60元,押金2500元;承租人按月向某網貸平臺支付當月房屋租金(租金需在平臺規定日期前5日內繳納)。雙方還簽訂了合同附件《關於瞭解及使用租房分期平臺業務的說明》,約定中介公司與網貸平臺合作租房分期業務,向承租人推薦房屋分期產品服務,分期相關手續費和利息全部由中介公司承擔,承租人因未按時還款導致逾期,與中介公司無關;承租人每期的還款金額要按時存到綁定的銀行卡里面,網貸平臺每期按時劃扣等。

2018年9月,因中介公司未向房主支付租金,房主要求劉先生搬離。劉先生無奈,搬離案涉房屋,將房屋返還給了房主。因劉先生已經向某網貸平臺償還了2018年10月的貸款(即2018年10月的房租) ,且中介公司未退還已付押金及服務費,於是劉先生將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退還押金2500元、服務費540元、2018年10月的房租2500元,並支付違約金25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因涉案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收回,導致被告中介公司無法與原告繼續履行合同,被告中介公司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劉先生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同時,被告中介公司應當將押金2500元、服務費540元、未租住期間的租金2500元返還給原告劉先生,並支付劉先生違約金2500元。

法官提示

當前,“租金貸”是房屋租賃中出現的一種新的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與出租人(通常為中介公司)形成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以及其與第三方金融機構形成的借款合同關係,分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通常情況下,金融機構已經一次性將租期內的全部或部分租金支付給出租人,承租人此後履行的是向金融機構的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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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出租人拖欠房主租金的情況下,承租人面臨被房主要求騰退的風險,同時也面臨金融機構催還貸款的困境。此時,承租人應及時解除與中介公司的租賃合同,並主張中介公司返還剩餘租金。因此,也提醒大家,在選擇“租金貸”時,儘可能選誠信度高的出租人,認真核實租賃合同及附件相關條款,尤其是關於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部分,並留存相關證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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