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套路贷”犯罪 要坚持标本兼治

近年来,部分民间借贷的放贷人为转嫁风险、持续获取超额收益并规避合法性审查,滋生出多种“套路化”放贷行为,以“借贷”之名引发的犯罪也随之增多。截至目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套路贷”案件42件199人,审结38件191人,涉案金额达上千万元。

经研判,此类案件存在以下特征:

犯罪组织公司化。所受理的涉“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均成立了公司,对外发放广告、进行招聘,且组织严密,内部分为审核、财务、催收等专门团队,并由专人负责。

额小债高。在“套路贷”犯罪中,被害人实际借款金额一般在2000元到2万元之间,且到手数额只有70%左右。但经放贷人以“逾期费”“续期费”“家访费”等名目累加费用后,被害人需还款金额大多超借款金额两倍,极易造成以贷还贷的恶性循环。

侵害目标特定化。犯罪分子确定被害人的方式:职业中介介绍;其他网贷平台转介绍;通过其他被害人介绍。

作案手段模式化。第一步,以借款软件为渠道,签订多份借据或高于实际放款金额和法定利率的借款合同;第二步,利用转账等手段,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第三步,出现逾期后告知被害人可支付“续期费”以延长借款时间并垒高借款“利息”;第四步,在被害人无力归还后采用暴力、软暴力形式向被害人本人或家属催收。

涉案被告人年纪轻、初犯率高,学历高但法律观念淡薄。18岁至30岁人员约占86.05%;与暴力犯罪等其他犯罪类型相比,“套路贷”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较高,大专及以上学历占比达56.14%。多数为刚踏入社会的年轻学生,社会经历较为简单,基本无前科、劣迹。

“套路贷”犯罪需要标本兼治,重在源头。对此,温岭法院建议:

明确甄别、审查和移送规则。综合借贷事实中是否存在矛盾或不符合常理的地方,并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套路贷”的审查标准;若审理中出现伪造、变造借款合同、虚构银行流水等行为,应随即固定证据,并移送刑庭进行证据初审;经审查认为确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强化协同治理,加强管控和监督。由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管机构,监测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人信用情况等。依托信息系统,对未依规向监管部门报审、利率不符合规定以及脱离系统监管等行为,列入信用提示名单;对恶意或者变相抽逃注册资金,从事高利放贷或暴力催收贷款等行为,直接列入警示信息。

开展防范风险宣传。由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公检法机关共同参与,开展风险警示宣传,发布涉“套路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公众防范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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